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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劳动志 >> 第八编劳动争议 >> 第二章协调劳资关系


第二章 协调劳资关系

上海解放初期,劳资关系仍比较紧张。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劫后余生,遗留下许多困难,不少资本家又对克服困难缺乏信心,工人生活困苦,迫切要求改善待遇,被解雇失业的工人更迫切希望能复工就业,矛盾甚多。中共上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不断教育工人团结资本家,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建立了处理劳资争议的机构,并依靠各级工会组织和工商联以及同业公会,采用调解仲裁办法,妥善处理各种劳资纠纷。制订了处理劳资纠纷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倡和推行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组织,主动协调劳资关系,使之纳入正常轨道。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深入,劳资矛盾逐步缓和并得到解决。

第一节 调解与仲裁
第二节 集体合同
第三节 劳资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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