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以后,至上海解放的100多年间,上海职工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政治、经济地位极其低下,生活极端困苦;资本家拼命榨取职工血汗,任意凌辱、殴打职工,劳资矛盾非常激烈。职工求告无门,忍无可忍,为了生存,不断地同资本家进行反抗斗争。从清光绪二十一年至宣统二年(1895~1910年),罢工斗争达 60起;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的9年中,发生罢工100多起。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职工的斗争开始有了党的领导。民国10年(1921年)7~8月间,党第一次领导了英美烟厂工人罢工斗争取得了胜利。民国14年的五卅运动,斗争达到高潮,从经济斗争发展到反帝的政治斗争。民国16年3月底,北伐军临近上海时,上海工人先后举行三次武装起义,配合北伐军推翻了北洋军阀在上海的统治。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国民党致力于清除共产党在工人中的影响,实行白色恐怖,残酷镇压工人运动。资本家也趁机翻案倒算,任意开除职工,大幅度提高劳动强度,削减工资,制订各种规则来限制职工活动,实行经济处罚等,劳资关系进一步恶化。民国16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后,开始设立劳资纠纷处理机构,对劳资纠纷与罢工停业进行调查统计。民国20年前后,国民党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陆续颁布一些劳资争议处理法规。期间,由于受世界经济危机和“一·二八”抗战的影响,上海工商业很不景气,处于风雨飘摇的局面,劳资争议发生较少。市政府下令禁止工人罢工,暂停劳资争议调解。民国25年下半年开始到抗战前夕,上海经济形势开始好转,职工纷纷要求增加报酬,改善待遇,劳资争议又开始上升。
民国26年11月上海沦陷,社会局迁入租界后仅派数人留守,无法开展工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整个上海都在日军的铁蹄下。他们在工厂内对职工实行极端残酷的法西斯高压统治,共产党上海地下组织对工人运动采取灵活措施,斗争目标主要是针对日本帝国主义,且多以隐蔽的方式进行。
在日伪统治时期,上海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抗日战争胜利后,职工失业严重,物价暴涨,职工生活困难,劳资争议激烈,战后仅数月时间就达600余起。民国35年下半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职工的压迫和经济剥削,劳资争议异常尖锐,罢工迭起。工人对劳资争议多数是采取联合斗争的形式,并且把经济斗争和反对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的政治斗争结合起来,斗争涉及面广、规模大,经常发生示威游行、同盟罢工。国民党政府在处理劳资争议中,经常采用的是军警弹压的做法,更加激起职工愤慨,扩大斗争规模,最终以国民党政府倒台而告终。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6月1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立劳工处,9月13日改建成立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处理劳资争议、协调劳资关系是劳动局主要工作之一。上海解放初期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劳资纠纷。建国初期,按照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开展了劳资争议的处理工作。1949年6月~1955年底,共受理处理争议案件53140起。还推动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并在私营企业行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6年初,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高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和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中偶尔发生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到劳动部门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少。根据劳动部的指示,1956年2月上海撤销了劳资争议处理机构。其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方针,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此后30年中,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对协调劳动关系做了大量工作。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国务院决定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并要求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应相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年2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各区、县也在上半年先后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部门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办案形式,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1988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范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1987~1990年,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各类争议案件2616 件,处理结案2495件。通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护了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