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和升降机等特种机械设备,在上海近代工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以前,中国工业生产所用锅炉全部来自国外,管理检验工作也由外国人掌握。上海最早开始办理锅炉检验工作是在民国23年(1934年)和民国25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参照英国、美国和法国锅炉管理的法规,先后建立了特种机械管理机构,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锅炉检验师检验制度。30年代中期,开始有中国工程师参与锅炉检验工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入租界,上海的特种机械检验,由汪伪政府工务局统一管理,检验制度仍参照两租界的做法。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特种机械管理与检验业务,由国民党上海市政府工务局负责,检验办法仍沿用过去做法。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务局掌管。翌年6月,划归上海市劳动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是逐步展开的。开始主要是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以后陆续扩展到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个环节。
建国初期,蒸汽锅炉和六种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继续维持由锅炉检验师定期检验的制度。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改为国家检验,即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检验,除企业有自行检验能力者外,均由市劳动局进行定期检验。195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中关于“锅炉安全工作必须依靠企业、依靠群众,蒸汽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着重推行企业自行检验”的精神,上海对锅炉检验制度作了调整,推行企业自行检验制度,逐步转变为以企业自行检验为主。“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上海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被撤销,安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8年,市劳动局恢复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遂即开展了工作。为解决大多数企业检验力量薄弱,锅炉检验不落实的问题,从1980年开始,市、县劳动部门陆续新建了专业检验机构,实行专业机构检验与企业自行检验相结合的定期检验制度。1987年起,全市开展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对压力容器进行普查、检验和登记。
1957年以后,市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逐步开展了锅炉设计制造方面的安全管理,对设计图纸进行备案审查,对锅炉制造作出技术规定,对锅炉制造厂多次组织检查整顿。1980年开始,在全市工业锅炉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基础上,实行定点生产和核发锅炉制造许可证,并实行审批设计图纸和锅炉产品出厂监督检验制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以后,上海开始逐步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改造七个环节全面实施安全监察;对全市锅炉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安装范围,核发锅炉安装许可证。1983年开始,对全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和资格审查,核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制度。从1985年起,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监督检验制度。至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全方位展开。
为加强专业检验工作,80年代开始,上海陆续建立了市和10个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及19个局(公司)的压力容器检验站,共30个专业检验机构。经过市劳动局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发给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共290余人。为保证设备检测的准确和可靠,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市航天局检验站等配置了先进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至1990年止,全市1万余台蒸汽锅炉、7.8万台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和13家锅炉制造厂、52家压力容器(气瓶)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任务基本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