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埠以后的长时期中,职工伤亡事故未建立报告制度。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规定,工厂每6个月应将工人伤病及其治疗经过呈报主管官署1次。但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民国24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饬令各区警务机关,凡有灾害发生须立即报告总局;同时与各大医院商妥,凡有工人就诊因受机器等伤害者亦应填报。民国25年上海市社会局会同卫生局仿效公共租界办法,特约上海医院、仁济医院、广慈医院等13家医院,对就诊的受伤工人和患职业病的工人进行填报。但据实业部工厂检查处负责人谈,各医院忙于医务,对工人伤病大都忽略而不报,工部局所得材料也只是一部分。
上海解放以后,1950年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通讯形式报告政府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按季编制综合报告逐级上报并送国家统计部门。上海对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度,除“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几年中断外,都得到较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