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前,上海工厂企业多数都没有职工福利设施,福利待遇也很差。少数纺织厂和大型企业办有食堂,但只供高级职员用膳,工人都是自带饭菜,用开水泡饭,在墙边旷地蹲立吃饭。小厂小店一般是老板供伙,但膳食较差。有浴室、托儿所的企业极少,没有职工文化娱乐设施。职工居住条件十分简陋,有家眷的职工不少人是自搭草棚板屋居住,环境极不卫生;有的虽租借里弄房屋,但也多数是住在狭小拥挤的亭子间阁楼。有的少数大厂建有少量工房,供单身职工居住,小厂小店的单身职工则在工场、店堂随地搭铺睡觉。民国32年(1943年)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职工福利金条例》,要求工厂建立福利会(社)征集福利基金,尽先办职工食堂、宿舍以及消费合作社等,但难以实际施行。只有少数棉纺厂办了消费合作社。
上海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上海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举办了许多企业的和社会的集体福利设施,建造了大量住房,建立了各种福利补贴制度,组织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地改善和丰富了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上海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福利大致可分为3类:一是为方便职工生活,减轻家务劳动,提供职工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浴室等。二是为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而建立的各种福利补贴制度,如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等。三是为丰富职工业余生活而建立的文化设施如俱乐部、阅览室,以及组织疗休养和开展各项文娱体育活动等。一般中小企业由于条件限制,职工集体福利生活设施较差。1984年底,上海专门召开中小企业福利设施千人大会,对有关企业、公司要求订出分期分批改善生活设施的规划。对一些条件特殊的如小商店、建筑施工工地和水上船队等,也根据各自情况,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经过一年的努力,90%以上的中小企业集体福利设施有了显著的改善。
市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为全市职工举办了社会性的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疗养院、休养所和各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特别为解决旧上海留下来的职工居住条件恶劣的状况,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花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先后开发建造了大量新住宅。50年代以后陆续建造了多批新工房,尤其在80年代以后,结合旧城区改造,加快了住宅建设的速度,采取多种筹资措施,每年新建住房500万平方米,使条件极差的棚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多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