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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劳动志 >> 第五编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 >> 第一章劳动保险


第一章 劳动保险

上海解放以前大多数企业职工均无劳动保险。只有极少数外商公用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有些退职养老、工伤医疗待遇。20年代后期国民政府有些劳工立法,但并未督促施行,成为一纸空文。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纺织工人经过罢工斗争才争取到女工生育假期。而广大职工在生病、伤残和年老时往往被解雇失业,求告无门,生活悲惨。

建国以后,1950年当国家在报刊上公布《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上海职工争购报刊、奔走相告,欢呼“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保障”,工厂里、街头上出现了群情激动的情景。从1951年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以后,随着上海经济建设的发展,劳动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从百人以上企业到百人以下企业,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固定职工到合同制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到社会上的三轮车老工人等都实行劳动保险;保险待遇水平也逐步提高,保险办法不断完善。

第一节 养老
第二节 疾病医疗
第三节 生育
第四节 工伤与职业病
第五节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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