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产业工人诞生以后的上海,无论在晚清或民国时期,中外企业职工除了牛马般地为资本家做工而取得微薄的工资之外,几乎没有享受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20世纪20年代以后,国民政府虽然颁布过《工厂法》、《职工福利金条例》和《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等法规,有一些劳工福利条款,但企业大都不予理睬,政府也没有措施,基本上是一纸空文。一般企业职工年老退职后晚年生活十分艰难。少数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和外商较大型企业虽有职工年老退职金的规定,但大多数职工在未达到领取退职金的年限时就被借故辞退了,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泡影。职工看病疗伤大多数都得自费,无钱求医的只好带病上班,有的小病拖成大病。也有不少工人因病而失去工作,生活在贫病交迫之中。旧上海医疗机构很少,多数是为富人服务的。极少数大型企业办的诊疗室,仅能治疗小伤小病。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劳工协会、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工人福利会,办了一家诊疗所和两所劳工医院,但能接受治病人数很有限。职工受了工伤,得了职业病,属政府办的企事业和外商公用事业有些短期的医疗和给薪规定,一般企业职工都没有保障,资本家不管,告到政府也没用,伤病重的被解雇,境况凄惨,纠纷不断。虽政府在《工厂法》中有女工产假待遇的规定,但女工一旦怀孕生孩子,一般都无生育假期,而且不少工厂要解雇怀孕女工,有些女工怀孕后为免被发现,绑紧肚子上班,往往造成流产等事故。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1945年)上海纺织工人举行罢工斗争,迫使资本家同意女工有生育假期并发给工资。上海多数工厂企业都没有职工必要的生活设施。小厂小店一般给工人店员供膳,大中型工厂工人都是自带饭菜。有浴室浴池的工厂很少,女工很多的轻纺工厂不办托儿所、哺乳室,有婴幼儿的女工,只得将小孩放在家中。多数职工居住条件很差,尤其是聚居着大群贫苦工人的铁路两旁、肇嘉浜两边、闸北蕃瓜弄、沪西药水弄等地的草棚贫民窟,环境条件十分恶劣。虽有几家中外棉纺厂造了些工房,市政府也在闸北、沪西盖了数百间平民住宅,设备条件也很简陋,且数量太少,杯水车薪,极难解困。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在经济恢复时期,就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上海首先在百人以上企业实施,百人以下企业随后陆续由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签订了劳动保险集体合同。从此,上海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种种困苦得到了物质帮助,解除了职工多少年来的许多后顾之忧。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筹集巨款着手建造职工住房,在市区周边开发建设了第一批9个工人新村,建房60万平方米,解决了2万户职工的居住困难,一批劳动模范和居住条件十分恶劣的职工首先搬进了新居。在国家开始有计划经济建设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上海除继续建造职工住宅以外,还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制度,在私营企业中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规定从盈利中提取职工福利费,建立职工食堂、浴室和托儿所、哺乳室等必要的职工集体生活福利设施。逐步建立了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同时,市总工会兴建了一批职工疗养院,组织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分批疗休养。
1958年,国家扩大完善并统一了企业事业机关工人干部的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了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探亲假制度。在大批家庭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同时,大力兴办里弄食堂和托儿所等服务事业,方便广大中小型企业职工就餐和子女入托。三年困难时期,中共上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发动职工养猪种菜改善伙食,并加强了对生活困难职工的补助工作和提高了补助标准。经济调整时期,建立了全市职工三级医疗网络,完善了医疗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上海职工劳保福利工作机构一度撤并,工作受到影响,职工退休养老未得到及时办理,企业一些集体福利设施削减,职工疗休养院所移作它用。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上海职工劳保福利事业得到恢复并有很大的发展。扩大和提高了职工劳动保险实施范围和待遇标准。建立了街道集体、新办集体、知识青年合作社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养老、医疗等劳动保险制度。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企业的食堂、浴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和文体娱乐设施,健全了管理制度,开始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期间还着重解决了小型企业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较差的问题。恢复发展了职工疗休养事业。特别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把职工住房困难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花大力气加快了上海住宅建设的速度,扩大了建房规模,十年间新建住宅4000多万平方米,职工居住条件较前大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