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国家对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社会招收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1988年起,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把规定的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改为各类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各企业可以在其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他们的工资。
第一节 各类学校毕业生 第二节 退役军人 第三节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