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整工资
企业职工的升级制度,是在1952年建立起工资等级制度以后开始的。1956年以前是在国家规定的增资标准内由企业自行安排升级。1957年2月,中共中央规定升级工作一律停止,开始由国家统一规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和升级面的职工升级制度时期。至1983年除了按国家规定统一给职工调整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对学徒、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定级外,单位都未调整过职工工资。期间,上海市按国家统一安排对职工调整工资有1960年、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1983年6次。这6次调整工资,除1983年属普调外,其余几次都是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这几次调整工资,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上海实际情况,作了具体安排,并对工资等级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调整工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进。1985年以后,政府对企业进一步放权,企业有权安排企业内部分配和调整工资。 |
|
第一节 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 第二节 企业自主调整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