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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劳动志 >> 第四编职工工资


第四编 职工工资

上海开埠到解放以前,中外企业的工资均由各企业资本家自行决定与管理。有些同业公会曾议定过一些行业工资标准或规则,国民政府也制订过一些工资法规,但其约束力大都甚微。对工资影响较大的是工人不断起来斗争,迫使劳资谈判;这种劳资协商解决工资问题的形式没有成为一种体制。各企业的工资制度除了反映资本剥削以外,还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特征,外籍员工和有背景的中国员工,以及少数高级职员工资特别高,普通工人则工资很低,差别极其悬殊,男女同工不同酬比较普遍,还有种种超经济剥削。如包工头从中严重剥削,不少行业大量使用童工、徒工来压低工资,以及用“存工”、扣罚等名目加重剥削。企业工资水平大体上随着各个时期的经济波动、劳动力供求变化和工人斗争的起伏而时有升降,但经常处于低下水平,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几年里,在日本侵略军和国民党政府疯狂掠夺下,上海物价暴涨,实际工资急剧下降,工人生活陷于极端困苦的境地。

上海解放初期,经济十分困难,物价仍在上升,人民政府即实行维持原薪的政策,并按米、煤、油、布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计发工资,保障了职工的实际工资和生活。同时开始在部分国营企业中调整工资和改革旧工资制度,提高了这些企业大多数职工的工资,少数特别高的不合理工资有所降低,改善了职工内部工资关系。

1953年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达到全国工资统一合理,工资改革中对上海企业工资掌握较紧,部分企业减资面比较大。通过工资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新工资制度,工资关系比较合理,在工资计划范围内,企业可以给职工升级加工资、建立各种奖励制度和推行计件工资。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1957年以前上海企业工资水平有了提高,职工劳动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技术业务水平提高较快,对上海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58年以后,在“左”的指导思想和消极平衡观点的影响下,国家对工资管理强调集中统一,上海收得更紧:“大跃进”中取消了计件工资和生产奖励制度,先后代之以按多因素评议和按生产指标考核的综合奖;降低了学徒、普通工等新进人员的定级工资;停止了企业经常性职工升级工作,调整工资由国家统一安排进行,调整次数减少;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线一再下延,工人技术等级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实际上已无法执行,不少年份上海工资水平出现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又进一步取消综合奖,改为平均发放的附加工资。学徒等新进人员定级工资一律定为36元,十年中仅调整一次低工资职工的工资,按参加工作年份和工资档次分别加几元钱,工资标准也被打乱。期间上海生产有发展,劳动生产率也有提高,但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最后跌到了50年代初期的水平,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但1958年以后除三年困难时期外,上海物价保持平稳,实际工资与货币工资基本一致,特别是就业面不断扩大,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生率降低,负担人口不断减少,大多数职工家庭的生活仍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工资管理体制也逐步改革。上海恢复了奖励制度,奖金与企业利润留成挂钩,随后推行了企业工资包干使用和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逐步形成了“两级分配,分级管理”的工资新体制,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进行探索。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之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工资形式、调整工资办法以至工资标准、工资制度都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根据各行业各企业的生产劳动特点不断进行改革探索,有了很多的创新,起了较好的作用。在经济发展和开放搞活的基础上,上海企业的工资水平年年有所增长,虽然物价上升幅度较大,但大多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仍有显著的提高。

第一章工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资制度
第三章调整工资
第四章奖励和计件工资
第五章特殊工资支付
第六章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第七章工资水平、构成和家庭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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