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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劳动志 >> 第二编企业劳动力管理 >> 第四章用工制度


第四章 用工制度

建国以前,上海工厂企业雇佣职工,基本上采用直接雇佣制和间接雇佣制两大类。直接雇佣制一般由工厂企业直接招用工人,与工人发生直接劳资关系,用工形式有长期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为了获得廉价劳动力,不少企业还大量招用童工(包括女工)和学徒工。长期工一般无明确使用期,实际上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对工人的好恶随时解雇工人,工人经常处于失业的威胁中。间接雇佣制是由包工头承担劳动任务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一般不与工人直接发生劳资关系。主要是纺织行业中的包身工制度,码头装卸业和建筑营造业通过包工头承包搬运装卸和建筑施工任务。这种包工头不少带有封建帮会的色彩,往往与地方恶势力相勾结,残酷剥削工人。

建国初期,中共上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对原有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整顿改革,迅速废除封建性的包工制度,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原有用工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进行了改革。以后在国营企业、私营企业逐步形成了固定工制度为主,临时工、季节工为辅的用工制度格局。1957年4月以后,鉴于固定工能进不能出,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刘少奇提出“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提出临时工、合同工同固定工一样,都是正式工,提倡实行两种用工制度。对新招收的工人实行临时工、合同工制度,对从农村招收的工人试行亦工亦农制度,有工做工,无工务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方面固定工制度被进一步强化,大批临时工被转正为固定工,另一方面又出现不少“外包内做”、“进厂劳动服务队”等计划外用工的形式。80年代开始,上海进行了用工制度的改革,在部分国营企业的熟练工、普通工中试行合同制工,对“外包内做”、“进厂劳动服务队”等计划外用工进行了整顿。1984年9月起,上海国营企业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1985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年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完善了劳动合同制的办法。1987年以后,上海探索多种形式搞活原有固定工制度,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进程。

第一节 包工
第二节 包身工
第三节 养成工
第四节 学徒工
第五节 固定工
第六节 合同制工
第七节 临时工
第八节 计划外用工
第九节 半工半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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