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劳动力,建国以前,政府未规定招工办法,均由企业自由雇佣职工。建国以后的40余年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都在区、县、局劳动部门层层批准下达的劳动计划范围内进行招收,80年代后期改革劳动制度后企业用人自主权有所扩大。
第一节 招工办法 第二节 退休职工子女顶替 第三节 招用农村劳动力 第四节 安置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