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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劳动志 >> 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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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述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以后,诞生了近代工业和第一代产业工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环境中畸形地发展起来,阶级矛盾尖锐,劳动制度极不合理,工人生活困苦,失业问题严重,劳资纠纷迭起,罢工斗争频繁。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上海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政治觉悟不断提高,经济斗争日益与政治斗争密切结合,直到配合人民解放军解放上海,旧的不合理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得以废除。建国以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计划经济要求,逐步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上海劳动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上海正式开埠后,西方列强以攫取的租界为阵地,设立了工部局、公董局等机构。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英国传教士在上海创办了第一家使用机器印刷的墨海书馆,随后英、美、法等国相继在航运、修船、缫丝、烟草、制药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开办近代企业,第一代产业工人开始诞生。随着外资企业的开办和英、美、法、日、德等国在上海开设洋行、银行等机构,有别于传统店员的新式职员也开始在上海出现。上海近代经济的发展,吸引了江浙一带大批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沪做工谋生,也吸引了大批商人、厂主、官僚和豪绅涌入上海开厂设店或做寓公享乐。19世纪60年代,上海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迅速发展,在外国资本家建立的船舶修造厂中就有中国职工600~700人,并出现了海员和码头工人。到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上海仅外资企业就有职工3.6万人。清宣统二年(1910年),5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就有职工76051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上海民族工业在夹缝中获得很大发展,职工队伍也迅速壮大起来。民国8年(1919年)前后,上海已有20万工厂职工,1万交通运输职工和20万手工业职工,总数达到50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4。抗战初期,上海租界经济出现畸形繁荣,职工人数增加。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全面统治上海,经济受到很大破坏,失业工人也随之增多。抗战胜利后,上海经济一度有所恢复,但不久内战爆发,经济又遭到严重破坏,失业人数激增到40~50万人。

上海工人在重重压迫下,不但没有养老、医疗保险和职业保障,而且连谋生都非常艰难。资本家不仅可以随意招募廉价的工人,而且可以任意解雇工人。一些纺织厂还实行包身工制度。包身工由包工头以契约形式包下来,3年之内,没有人身自由,整日在棍棒下劳动,生死疾病父母都不得过问。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包身工制度逐渐衰落,在纺织企业中更多的是实行养成工制度。十几岁的男女童工经过短期训练,即投入繁重的劳动,人身自由仍受到很多限制。旧上海外籍职工、中国高级职员和一般职工工资差距大,男女同工不同酬,资本家还以包工制度、徒工制度等各种形式和用存工、扣工等各种办法加重剥削。职工工资水平尽管随着经济情况、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变化和工人斗争的起伏屡有变动,但经常处于低下水平。尤其是日伪全面统治上海时期和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多数年份,工资购买力锐减,广大职工生活处在极度贫困之中。工人劳动时间很长,一般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清光绪三十一年至民国4年(1905~1915年),一般每天都得工作12小时,翻砂业工人长达15~16小时,有些工厂在调班时,工人要连续工作18小时。许多工厂厂房狭小、阴暗潮湿。夏天室温高达40℃,尘土飞扬,空气浑浊,设备简陋,毫无安全防护设施。据民国17年的资料记载,上海机器工厂因工伤亡的工人一般占职工人数的3~4%,最高达11.5%。职工住房极其简单,有的为简陋平房,有的住在亭子间、阁楼或棚户、茅屋。杨树浦、闸北、小沙渡一带的“滚地龙”,都是贫苦工人的集居地。沪西石灰窑(又名药水弄)是上海有名的棚户区,民国27年夏季,霍乱、伤寒疾病流行,石灰窑居民死者累累,流传有“宁坐三年牢,不住石灰窑”的说法。

解放前的上海职工,被剥夺一切集会、言论和罢工的自由。许多码头、工厂实行封建把头制度,有的工厂还设立监狱,派出厂警镇压工人,工人动辄被五花大绑在厂内游行示众,或被投入监牢。面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上海工人阶级不断地进行反抗,自19世纪60年代起就自发举行罢工斗争。民国8年,连续7天举行全市性罢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以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发表了《宣言》,以争取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国14年爆发了震撼全国的五卅运动,民国16年举行了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配合北伐军推翻了军阀统治,成立了上海特别市临时政府。随即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批共产党员、工会领袖和职工被捕或遭到杀害,中外资本家趁机反扑,工人原来争得的一些权益丧失殆尽。民国16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后,建立了劳动管理机构,也先后颁布了一些劳动法规。但国民党政府实行反动的政治经济政策,颁布的劳动法规中部分有利于工人的条款并未得到实施,相反加强了对工人运动的镇压和控制,劳资关系极其紧张。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劳资双方在共同抗日的愿望下,相互谅解,劳资争议有所缓和。日伪统治时期,上海工人在法西斯高压政策下,调整斗争策略,用“无头斗争”等形式开展斗争。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外投靠美帝国主义,对内推行内战独裁政策。物价暴涨,大批工厂破产、倒闭,工人失业不计其数,工资购买力下降。广大工人为了维护生存、生活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争取复工和提高工资底薪,以及争取和坚持按生活费指数计薪等斗争,并与上海各界人民的斗争汇合成全市性的要求和平民主,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反对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侵略的人民民主运动。在上海解放前夕,上海工人阶级展开了反破坏、反迁移、护厂、护校、保产保业运动,防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搬运、抢劫和破坏的阴谋,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上海,使这座东方大都市完整地回到劳动人民手中。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并宣布成立了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翌日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劳动行政机构,主管全市劳动工作。

上海解放后,由于遭到国民党政府临近覆灭时的疯狂掠夺和破坏,已经是百业凋敝,民不聊生。而解放初期又遇到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和美帝国主义的封锁,上海处于严重困难的局面。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致力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官僚资本企业,按照“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整套接管、调查研究、逐步改造”的原则进行接管,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国计民生所需的私营企业,通过加工定货、收购产品、经销代销等形式,同时给予银行贷款、组织联营、动员部分工厂内迁等,予以扶持,使其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民主改革中,清除反革命分子,打击封建把头、地痞、流氓等封建残余势力。在企业里取消了包身工等带有封建性的用工制度和“抄身制”、“拿摩温”(工头)等欺压、侮辱工人的旧制度,建立了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现管理民主化。接管时政府对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和国民党政府的工作人员,实行了原职原薪包下来的政策。实行按米价计发工资的办法,随后又先后改为按“折实储蓄单位”和“工资分”值发放工资。通过这些办法和底薪的折算,不但使职工工资的货币购买力得到稳定,而且比解放前普遍提高。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着手改革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工资,改善职工生活。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首先在职工百人以上的工交企业中建立了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职工百人以下的企业,以后通过签订劳保合同,实施了一定的劳动保险,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陆续得到了保障。在全市企业中开展了劳动保护工作,建立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并着手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休假和女工与未成年工等立法工作。实行了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时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激发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

解放初期,上海私营工商业存在种种困难,部分资本家又对克服困难缺乏信心,有的甚至抽逃资金,关厂歇业,也有一些职工提出过高的改善待遇要求。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积极开展协调劳资关系的工作。1949年8月至1950年4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关于复业复工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通则》等。上海劳动部门根据军管会颁布的法规,在工会、工商联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自1949年6月至1952年底,调解、裁决了5万多起劳资争议案件。同时积极推动劳资双方在企业和行业一级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不仅使劳资争议逐步走上正确的解决途径,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改善了劳资关系,促进了合作,共同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贡献。

解放后的上海,还面临着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人员,在国民党军队轰炸和海口封锁造成原料供应、动力不足等困难中,又产生一批新的失业人员。1950年7月,成立了以市长陈毅为主任的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广大失业人员积极组织救济,同时实行政府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在上海就业和去外地就业相结合、参加工业生产和从事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针,并按照失业人员自身条件和生产需要,开办转业训练班,实行以工代赈、发展生产自救等多种途径广开就业门路。同时限制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经过3年经济恢复时期的努力,全市解决了23万人就业,并形成了一套解决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1953年起,加快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继续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安置失业人员的进度加快,“一五”期间共安置了28.6万失业人员就业,至1957年底,基本解决了建国初期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完成和固定工制度的逐步形成,消除了新的失业。期间,政府在依法处理私营企业的劳资争议的同时,继续大力推动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组织,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了劳资间的争端,促进了劳资关系的正常化。1956年,全市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劳资关系不复存在,劳动争议也很少发生,随即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改由各级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上海对国营企业逐步建立起和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工资管理体制。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计划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几乎所有企业都列入了计划管理范围。1953年起,国家确定由劳动部综合平衡和编制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等内容的劳动计划,上海市国营企业也陆续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劳动计划。1956年10月开始,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劳动力招收计划,经市劳动局审核平衡后,办理招收手续。中学毕业生就业开始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职工调动一般限制在同一所有制内部进行,由各级劳动部门组织调配。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对技术工人的需求,1953年开始把条件较好的失业工人转业训练班改建为技工学校,招收的学员也逐步转变为应届中学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除了在上海市统一分配外,还有一部分分配到外地。期间,上海组织抽调了40多万技术工人,到各地参加以156项重点建设和国防建设为主的建设项目。

按照使全国工资制度逐步统一合理的要求,“一五”时期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两轮工资制度的改革。第一轮自1952年下半年开始至1955年结束,大部分职工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工资,少部分职工过高工资有所降低。1956~1957年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工资改革和调整。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职工工资普遍有所增加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增资幅度低于全国。通过改革,废除了原来的工资制度,整顿取消了一些变相工资,工人基本上实行了八(七)级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基本上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部分企业陆续建立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以及在工资计划范围内的正常升级调整工资的制度。1957年国务院规定,职工升级、调整工资都需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管理体制更加集中。同年,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和国务院的规定,延长了学徒、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年限,降低了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期间,全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由1952年的782元,提高到1957年的859元,提高了9.8%。

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调整改组,扩大了规模,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相应扩大。国家拨款建造住宅,工会举办疗休养所和文化宫。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建立了职工福利基金。许多企业举办食堂、托儿所和理发室、浴室等日常福利设施,职工福利逐步得到改善。劳动保护工作在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范下逐步加强,多次发动群众进行检查,不断改进劳动防护设施,全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

1958~1966年,上海劳动工作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1958年“大跃进”运动高指标的影响下,上海各业劳动力需求剧增,出现了劳动力紧张状况。致广大家庭妇女纷纷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短时期内,数十万家庭妇女进入企业或参加街道里弄组织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大跃进”中,钢铁、电力、仪表电子工业迅速发展,为保证劳动力的需求,从全市各行业抽调劳动力支援钢铁、电力工业建设,许多从事人力运输的个体劳动者、小商贩也被吸收到钢铁等工业部门。还有部分轻纺工厂转为仪表电子工厂。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对国民经济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上海开始精简职工,精简下来的职工一部分回原籍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一部分家庭妇女回家。1962年除继续精简职工外,关、停、并、转了600余家任务不足、设备陈旧、能源消耗大、产品质量低劣的国营工厂。1963、1964年,结合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加强了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平衡调剂,两年共调动了40余万人。经过调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全民所有制企业又开始陆续招收工人。街道里弄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恢复发展,重新吸收家庭妇女。同时大办国营农场,并动员一批社会青年参加边疆建设。60年代中期开始动员职工参加“三线”建设。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固定工制度缺乏灵活性,难于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等客观要求。1957年4月以后,刘少奇多次提出要对这种制度加以改革,主张“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鼓励探索多种劳动用工形式。除固定工、临时工外,上海陆续出现了外包内做工、里弄支援工、半工半家务和亦工亦农等多种用工形式。

在“大跃进”中,生产追求高指标,企业职工加班加点严重。许多工厂劳动定额和奖励指标的修订工作跟不上,一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和超产奖励的工人收入剧增,造成职工之间收入不平衡。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各种奖励制度,对企业职工普遍发放了“跃进奖”。1959年起企业又建立了逢年过节发放和奖励条件广泛、资金差距很小的综合奖制度。随着“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后,综合奖逐步改变为按季或按月发放,并以生产实绩考核为主,同时部分工厂实行了半计件工资制。取消计件、奖励制度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又执行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致使1958~1960年期间,职工平均工资逐步下降。后期方逐步恢复建立了奖励制度,1960年和1963年,又按国家部署分别对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从1961年起,职工工资水平有所回升。至1966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8元,比1957年的859元仍降低了5.9%。但这一时期,职工家庭生活仍有一定改善,主要是依靠就业人口增加。9年中,职工人数经过大上大下,总数仍有较多增加。每一职工家庭的就业人口,也由1957年的1.5人提高到1965年的1.75人。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支出,由1957年的242元,提高到1965年的262元,提高了8.3%。

期间,劳动保护工作也经历了曲折过程。“大跃进”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急剧增加,1960年,万人因工死亡率达2.38;企业职工加班加点严重,大批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对女工的保护工作跟不上。1961年贯彻执行“八字方针”后,生产秩序逐步正常。因工死亡率明显下降。1963年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至1965年,万人因工死亡率降为0.67,低于1957年的0.71。期间政府在市郊周边地区开发了十多个工业小区,迁建了大批工厂,特别是有毒有害的化工企业和原来的弄堂小厂,劳动条件大为改善,尘毒危害明显缓解。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就业困难相当突出。大量50年代出生的人口陆续到达劳动年龄,中学毕业生平均每年在20万人以上。但是国民经济发展迟缓,集体经济全民化,个体经济被取缔,城镇就业门路狭窄。为解决就业矛盾,政府对劳动就业实行统包统配。中学毕业生除部分参军外,均按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矿、面向基层的原则进行分配。10年中有100余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部分符合留城条件的,被硬性分配进企事业单位。已成系统的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被撤销,工人缺乏技术培训,素质明显下降。1972年以后虽陆续发展了一批学制2年的厂办技工学校,但许多不符办校条件。新工人的文化技术水平下降,技术人员数量减少,“文化大革命”中工资管理高度集中,按劳分配原则受到严重破坏,计件工资、奖励制度被取消,改发附加工资,平均主义严重,不管贡献大小,表现好坏,一律按平均水平发放。学徒转正工资进一步降低,凡1968年以后进全民单位的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6个月以内,按30.60元发放,半年以后一律定为36元。10年内只在1971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部分低工资职工的工资按参加工作的年限进行了调整。随着新老职工的进退,全市职工工资水平逐年下降。197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年平均工资为686元,比1966年的808元降低了15.1%。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又加重了职工家庭负担,许多职工家庭生活水平下降。一些职工集体福利被停顿或取消,设施改为生产用房用地。极“左”思潮泛滥,规章制度被废除,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弛,违章操作经常发生。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中断多年,从1972年统计报告制度恢复之后看,工伤事故大幅度上升,万人因工死亡率1975年达1.53,比1965年的0.67增加1倍以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海的劳动工作开始步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1978年开始,结合安置大批返回上海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积累下来的待业人员就业,实施就业制度的改革。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把劳动就业同发展生产、调整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结合起来。组建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和逐步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待业青年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适当发展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至1990年,全市安排了100余万人就业,其中城镇待业青年和回城知识青年87万余人,全市待业率从1980年的4.3%降到1990年的1.5%以下。恢复了职工技术考核晋升制度,全市职工专业技术水平逐年有所提高。发展了成人教育和技工学校,全市共有职工大学60余所,成人业余中学500余所,中等专业学校120余所,技工学校320所,专业和工种设置遍及全市国民经济各部门。同时,加强了职工岗位培训,职工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接受各类成人教育和业余技术培训,成为许多职工业余生活的重要内容。

70年代末开始,对招工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逐步加以完善。继之,着手改革用工制度。1980年先在轻工、手工、纺织、零售商业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中,进行社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1984年9月起,全市国营企业从社会上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办法,并逐步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单位。1987年起许多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1986年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企业工资管理体制,也由国家集中统一逐步改变为国家对企业、企业对职工两级分配,分级管理,企业处理工资问题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先是实行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职工奖金的办法,接着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责任制。1984年开始,陆续实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简称“工效挂钩”),至1990年,全市95%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实行了这种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后,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可以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建立符合本单位劳动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安排增资水平,确定调资升级的对象、条件和时间等,促进了调资升级的正常化。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审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以及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制度和征收奖金税等办法进行宏观调控,调节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多数企业结合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搞活分配,将工资、奖金分配与职工劳动成果结合起来,合理拉开档次,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部分企业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需要,探索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废除了传统的八级工资制,建立起以体现岗位技能差别为主,形式多样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职工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各类津贴比重提高很多,基本工资比重大幅度下降。199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917元,比1978年的672元提高2.34倍,剔除同期职工生活费指数上升因素,实际平均工资提高近1倍,年均提高8.2%。养老、医疗等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包括地区街道企事业在内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1984年,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了养老、医疗、生育、待业等保险制度。1986年起,全部企业职工陆续列为实施待业保险的范围;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各自负担逐步改为全市统筹,缓解了各企业退休费负担轻重不一的问题,保障了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提高了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许多企业扩建、修缮了职工食堂、浴室、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恢复和发展了职工疗休养制度,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职工住房建设速度加快,市区人均住房面积已从1980年的4.4平方米提高到1990年的6.6平方米。劳动保护逐步确立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法规、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了劳动保护的法制手段。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都有章可循。企业不断更新设备,改善劳动环境与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对新建和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基本做到与劳动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为职工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1979年以来,因工伤亡事故逐步减少,1990年万人因工死亡率为0.368。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检验工作,渗透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修理、报废等7个环节,办法逐步完善。

进入“八五”时期(1991~1995年),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阶段。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提出了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加强了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围绕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并从单项改革逐步发展为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

1991年,全市56家企业率先进行以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中心、以改革固定工为重点的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随后试点单位逐步扩大,1993年在面上推开,到1995年底全市所有城镇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改国家干部、工人为企业职工,工人与干部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逐步打破,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开始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劳动力市场已见雏形。为满足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双向选择,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了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了市职业介绍中心,开办了西区和东区劳动力市场,各区县和部分 产业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也先后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到1995年底全市共有职业介绍机构77所,包括街道、镇的劳动服务所在内,共有406个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服务,形成以市职业介绍中心为龙头,延伸到街、镇的区、县介绍所为基础,行业和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框架。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中介机构的供需信息实现了电脑联网。由于各企业结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调整了管理机构,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营,特别是加强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出现了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迅速增加。5年中,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累计下岗职工约8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累计58.82万人。为使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再就业的措施。通过各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等多种经营、组织劳务输出以及劳动部门职业指导,免费培训,试工补贴,扶持组织起来就业方式,5年内共分流安置下岗人员66.4万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有52.12万人,其中迫切要求就业,但就业条件较差的有2.11万余人次。截至1995末尚有下岗待工职工19.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14.4万人,失业率为2.7%。浦东开发开放和上海经济高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劳动力流入,到1995年末,务工经商的达164万人,他们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过多的外地劳动力流入,也增加了上海市下岗待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困难。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多,劳动争议随之上升。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法制意识逐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调整双方关系逐步成为共识。5年中,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343起,年均受理1269起,比“七五”期间年均受理618起,增加1倍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监察的重要职责,全市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和工作规范初步形成。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接受劳动者举报3000余件,共查处违法行为1191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八五”期间,职业技术培训稳步发展,在加强对下岗人员转岗培训的同时,逐步向培训各类高层次人才方向发展,分行业实施90年代上海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部分职业性强的高等专科学校,改变办学方向,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部分职工大学改办成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技术班。通过组建综合性职业技术学校和举办高、中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等途径,培养了一大批工艺、技术相当熟练的操作型高中级人才。调整了技工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开始组建统一有序与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的资格认定向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前进。职工技术等级进一步提高,1995年在全市技术工人队伍中,中级工占52%,高级工占5.1%,技师、高级技师占1%,高级技师达635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进了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按照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面上企业在达到考核要求后,工资按计划增长,与物价指数大体持平,以保障职工实际工资;在此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提高,职工实际工资的提高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幅度,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弹性计划之内。按照中央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力度,对工资发放水平4过高的企业,从1995年第季度起,以征收帮困基金的方式进行调节。“八五”期间,利用工资与物价补贴分流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基础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改进完善内部分配,对企业内部分配不再沿用普遍升级办法,强化了工资、奖金的激励职能,并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和在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少数职工倾斜,使收入分配与职工劳动实绩紧密联系,合理拉开差别,逐步克服平均主义。5年内,职工平均工资由1990年的2917元提高到1995年的9297元,扣除同期物价上涨因素,职工实际工资提高48%。同时也出现了收入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主要是某些行业和少数经营者、承包者收入过高,加上个人收入所得税不到位,与少数困难企业只能维持最低工资形成反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八五”期间,加速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1993年,第九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十一次常委会批准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规定,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列入社会统筹;拓宽了筹资渠道,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按照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改革养老费计发办法,把基本养老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储存数联系起来,按照参加工作和退休的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建立了基本养老金随物价上涨而调整的机制。同时开展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部分单位逐步推行补充养老保险,用积余的工资基金或福利基金为职工投保,效益好时多投保,差时少投保或不投保。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补贴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随着物价上涨相应调整其标准。改进了失业保险办法,扩大了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改进了失业救济金发放办法。期间,积极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于1996年上半年在全市企业中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统筹。

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企业和场所实施重点监察。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安排改造项目,改善了企业劳动条件。进行了工时制度改革,1992年6月起试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1995年5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女职工得到全面的劳动保护。“八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筑工程项目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承发包管理比较混乱,有关部门对外地劳动力又缺乏安全管理,加上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导致因工伤亡事故逐年上升。万人因工死亡率从1990年的0.368,上升到1995年的0.605。加强了锅炉压力容器的综合治理,建立了压力容器的管理网络,理顺了检验体制。

上海劳动工作在认真贯彻《劳动法》,全面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和管理体制,实现充分就业,维护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等方面面临着繁重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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