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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国务院1990年54号文摘录)

国务院一九九○年九月三日国发(1990)54号文批准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并正式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求遵照执行。

文件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截至1989年底,全国公用网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达660万门,比1978年增长2.8倍;电话机达1000万部,比1978年增长近两倍;长途电路达8.7万路,比1978年增长3.6倍。1989年全国城市电话自动化所占比重达93.1%;长途自动、半自动电路所占比重达60.3%。到1989年底,全国有500多个城市进入国内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有200个城市的电话可以直拨世界182个国家或地区;全国公众电报自动转报网也基本建成;相继开放了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用户电报、用户传真、数据检索、电子信函等新业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专用通信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多条专用通信线路与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面站。重复建设、分散维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资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经营公众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

为了改变上述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文件中明确提出五条措施:

一、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邮电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联通,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内电话网并列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民用卫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根据我国国情及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国务院已明确我国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我国目前通信水平较低,在公用通信网亟需加快发展而建设资金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国家统一经营,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通信建设。据此,要进一步明确:(一)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二)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三)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四)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新开办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附: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通信  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邮部(199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国发(1990)54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怀。文件再次明确“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面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作出了“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等一系列规定,这对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促进通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文件精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组织有关干部职工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与此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文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使各地、各专用网有关部门都重视、支持邮电部门开展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二、依靠地方政府搞好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

各邮电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制定“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的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对包括公用、专用通信网在内的整个通信发展建设提出全面安排的意见,为今后更有效地进行通信行业管理打好基础。

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邮电部(1990)邮部联字189号《关于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搞好统计工作,为进行统筹协调工作提供依据。

三、与当地计委(计经委)协商确定通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

国务院文件提出: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无论是局部性通信网的建设项目,还是长途通信网的建设项目,都要在立项前征求相关邮电部门的意见。邮电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方可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信项目的会审办法,由邮电管理局与当地计委(计经委)抓紧协商确定。对于已经立项,尚未实施的通信项目,需要进行会审的,要与当地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以避免造成新的重复建设。

四、深入做好经营邮电业务单位的审查、登记工作

针对近年来存在非邮电单位经营部分邮电通信业务的问题,邮电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随后邮电部又印发了《关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问题的通知》(〈1989〉邮部字402号),各局要认真按文件规定办理,对已经经营通信业务的非邮电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新要求经营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局要认真执行通信业务规章制度,严禁私自为一些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中继线或默许利用电话单机或用户交换机进行无线寻呼、移动通信等经营活动。非邮电部门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要依法予以制止。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部门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邮电部门的通信企业也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制订有关规定,不久即可发布执行。

五、合理组织专用通信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目前长途自动电话骨干网已经形成,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合理组网提供了物质基础。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今后凡公用网到达的地方,专用部门未经邮电部门审批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干线,所需电路由公用网提供。各地邮电部门对组织专用网要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尤其对提供的出租电路要保证质量,并在技术、业务处理、操作维护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对于有大型厂矿地区的通信,邮电部门要参照有关通信技术,业务政策的规定,按照统筹规划,联合建设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组网。在组网过程中,要本着互惠互利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分摊建设投资。

六、从服务、协调入手加强行业管理

服务是进行管理和搞好管理的前提,只有服务好,才能管理好,管理好了,才能使我国的通信事业健康地发展。邮电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专用通信部门提供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在出租、合建、联网等方面充分考虑专网部门的需要、困难和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做到互惠互利。

邮电管理局要把贯彻国务院54号文件作为大事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并将文件发布以来的贯彻情况于年底前书面报部。

邮电部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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