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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农村电话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63)电通字第76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村电话的管理体制必须进行调整,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加强维护和大修理工作,逐步提高通信质量,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国务院1962年9月11日第282号文件批示的精神和农村电话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农村电话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电话的范围:

除了经过邮电局同意,直接接入当地县、市邮电局市内电话交换机上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用户的电话,作为市内电话者以外,下列电话都属于农村电话的范围。

(一)市(包括中央直辖市、省辖市、专区辖市)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市区以外的电话通信;

(二)市辖郊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市镇以外的电话通信;

(三)县和相当县级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以外的电话通信。

二、调整管理体制

(一)农村电话的管理:

全民所有制部分的农村电话属于地方国营,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统一管理,直接对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负责。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制订省、市、自治区统一的农村电话业务、技术、财务以及营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全面规划网路;负责汇编和综合平衡基建、大修、生产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工资等各项计划;组织器材供应。督促检查县、市邮电局的管理工作,管好农村电话。

县、市邮电局为农村电话的基层管理单位,在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取得县、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支持,具体组织农村电话的通信,规划全县电话网路,编制年度基建、大修、生产财务计划,提出器材申请;组织基建、大修工程的查勘、设计和施工;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省规定的统一规章制度,做好业务、技术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人民公社内部的通信积极地给予业务、技术指导。

管理体制尚未收回的,应当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收回,实行统一管理。

(二)两种所有制的划分:

农村电话的两种所有制划分原则是:县到农村人民公社(以下简称公社)的电话线路和根据电话通信网路组织需要,设在社间交换中心的总机划为全民所有。不属于社间交换中心的公社电话总机,以及社以下的通信设备划为集体所有。

县到公社的电话线路包括直达的、经过转接的中继线路和电话单机线路。

社间交换中心即一、二级接转制网路中的汇接点。目前网路中有三、四级接转甚至更多的,这种不够合理的网路,哪些划为全民所有,哪些划为集体所有,应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结合调整网路规划考虑,经过网路调整,仍担负接转任务的总机应划为全民所有,以便于管理。但不应该不经过调整,简单地把担任接转任务的总机全部划为全民所有,而增加人员。

联县线路和公社与公社之间的迂回线路,两端接入全民所有总机的,或者一端接入全民所有总机,另一端接入集体所有制总机的均划为全民所有。两端均接入集体所有总机的划为集体所有。

担负国防、边防通信任务的公社总机,应划为全民所有。

不属于社间交换中心的公社电话总机,如果主要为国营工矿、企业、机关等用户服务的,经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可划为全民所有。

县以下的无线电台(无线报话机),原则上应全部归中央国营。具体办法俟请示后另作规定。

没有安装电话总机的公社其电话单机应按投资来源分别划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对同一地点设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个总机的处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社间交换中心所在地,全民所有的总机应当保留,集体所有的总机原则上应拆除,公社电话接入全民所有总机,作为单机用户处理,大队或生产队电话应视条件是否许可决定。公社总机不愿拆去的,可以保留,仍维现状。另一种是不属于社间交换中心所在地的,原则上将全民所有的总机拆除。个别特殊情况邮电部门认为需要保留的,可按社间交换中心所在地办法处理。

原来接在县、市邮电局和社间交换中心总机上的公社以下单位电话,原则上仍按一般用户处理,产权不变,邮电局有维护力量的可以采取代维办法,无力维护的由用户自维。

原来装设总机的公社,拆除总机改装电话机的按单机用户处理。

原来未装电话的公社一般应在调整农村电话网路过程中尽可能予以沟通,实在无法调整沟通的,根据地方物力、财力的可能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需要拆除农村电话设备时,无论原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均应报请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资产折价和产值结算

资产折价应本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双方详细调查,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确定新旧程度,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计算。

过去曾经作过赔退处理的设备,可不再结算。

有些设备已经无法查清产权的,可按现在使用情况划分,公社以上使用的划为全民所有,公社以下使用的划为集体所有。但可不作结算。

结算产值时,一般以公社为单位。全民所有需付公社的款项或者公社需要归还国家的款项的处理办法都应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请示决定。全民所有需要结付公社的款项,原则上在农村电话收入中分期拨还。或以公社应付话费逐年抵扣。并要注意不准用中央国营的邮电收入款项去结付。

资产的折价结算工作,一般要求在1963年底结束。结算工作结束后,县、市邮电局应详列清册报送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县、市人民委员会,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汇总报送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邮电部。至于地方国营和集体所有之间的款项划补工作,可以逐步清理。

三、整顿网路组织

(一)网路组织

农村电话应以县、市为中心,按行政区划组织网路,一般采取一级接转,即由县、市中心辐射到社间交换中心,再由社间交换中心联接公社电话。在某些县境辽阔,地形狭长或县城偏离县中心的地方,必须增加接转级数的,可以采取两级接转。

目前对传输的要求,一般从保证县境以内通信的质量要求考虑,标准不宜过高,以节约器材和投资。个别地区长途电话较多的,可根据长途需要把传输质量酌量提高。

县到社间交换中心的中继线要求架双线,按规定配置交叉。中继线上不准搭挂话机。公社线路一般也应架双线。

(二)网路的整顿

农村电话网路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以整顿提高原有网路的质量为主。非因十分急要,一般不再发展。整顿网路工作应根据国家投资和器材供应可能,结合网路质量通过大修理或基本建设投资有计划有重点的首先整顿县到社间交换中心的中继线路,其次再分期分批地对公社的线路进行整顿。

整顿工作主要有下列几方面:

1.根据公社划小后的情况,调整交换点(社间交换中心)设置,使网路组织达到经济、合理、通信调度灵活的要求。但交换点不宜过多以免增加人员。每个县根据网路组织需要,设置若干交换点,通过交换点的汇接,沟通全县的公社,原来设置过多,或者地点不恰当的,应撤并或迁移。

2.拆除同方向的重复杆路,拆并时单线线路应改为双线,杆路路由不走直线的,去弯取直,但必须照顾经常维护工作的便利。

3.提高县到社间交换中心的中继线路质量,特别是加强木杆的机械强度。做到在正常情况下不发生成批倒杆断线事故。已过大修周期的线路,提前安排大修,杆线质量过低的以及仅有单线的中继线路,逐步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进行改建。

4.到公社的线路应根据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意见,分清主次,列入计划,首先改善到重点公社的线路质量。

5.有计划地整治交换机、话机、载波机等机械设备,改善通信质量。

四、加强业务、技术管理

(一)营业收费

全民所有制部分的农村电话,应按企业经营,实行全面收费,以收抵支,维持简单再生产,逐步走向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

收费方式一般采用收取固定费用与计次费用相结合。即县境内划分若干交换区,交换区内部通话不计次数,每户每月收取固定的交换费,线路过长的酌收线路维护费。县至各交换区及交换区间通话收取计次通话费。

收费办法应简单易行。对军政机关用户应同样收费,不要免费或减价优待。

全省统一的资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制订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实行。制订时要经过详细调查研究和测算,应保证必要的生产开支,包括工资、维护费用、大修理折旧以及其他业务费用等等,达到收支平衡。目前暂时不能平衡的,也要尽量减少国家补贴。

农村电话开放电报、长话,均按中央国营报话资费价目收取,不加收农村电话费,收入全部列中央国营。

(二)业务种类和接续顺序

农村电话经社间交换中心之间通话,根据业务种类制定接续顺序如下:

接续顺序电话种类

第一类:防空情报电话:防空情报、人民防空电话;

第二类:特种电话:紧急防汛、紧急疫情、森林失火、匪情告警、灾害性天气电话;

第三类:首长电话: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所发的电话;

第四类:军政电话:县委、县人委各部、科、局、区委、公社党委、社委会等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队的公务电话;

第五类:普通电话: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电话;公务业务电话;邮电部门因公务业务需要所发的电话。

上述同类电话均按挂号时间先后排列顺序。

电路占线时遇到第1—2类电话应拆线接通,其他各类一律不得拆线。

在农村电话电路上接续长途电话时,应提在同种类农村电话之前接续。

(三)技术维护

农村电话的技术维护工作,由县、市邮电局根据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的要求,结合机线设备质量和整修周期,做好全面安排,订出经常维护、中修和大修理计划,按期贯彻执行,督促机线员制订个人作业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制订全县网路的整顿规划,能够通过经常维护、中修和大修理工作实现的应该订入维护中修和大修理计划中进行。

贯彻部、省规定的机线维护规程和实施细则,划清维护责任段落。实行包机包线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无人负责和坐等障碍等现象。

中修和大修理工作原则上由县局组织进行。计划项目必须保证完成。大修理和维护工作所需器材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机线员每月出勤天数应按维护规程规定。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重视质量,注意安全操作。器材使用力求节约,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尽量利用废旧料。建立和健全机线登记卡片(或登记簿)、质量登记、障碍统计等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定期报表必须按时上报。

县、市邮电局和分支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具体掌握农村电话机线设备数量质量、人员技术水平、技术维护状况等等,做到心中有数。县局长每年应当沿线路到每个社间交换中心检查一遍,分支机构领导每半年应当沿线路到各公社检查一遍,并重点抽查公社内部通信情况。农村邮电检查员(或脱产机线组长)每月应当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时间到线路上去检查帮助机线员工作,或者到公社了解帮助。

(四)县、市邮电局对公社内部通信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公社内部通信的人员配备、器材供应、财务收支等均由公社自己负责,但它是农村电话的组成部分,管得好不好,邮电局都有责任,所以必须在业务、技术上帮助公社管好、用好。县、市邮电局对公社内部通信的业务、技术指导的具体工作主要是:

1)根据公社意见,帮助拟订网路整顿规划、技术标准要求和年度维修计划,按周期和设备损坏情况拟订中修和大修计划。

2)帮助公社制订有关公社内部通信所必需的管理制度。

3)指导公社的机线员、话务员熟悉维护和值机工作,贯彻规章制度,并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帮助公社筹购电信专用器材。如机器零配件、电池和线路材料等。

为了做好上述工作,邮电局应当积极主动地征求公社领导的意见并经常掌握社内设备的增减变动,网路的技术状况,机线话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于发现问题,具体进行帮助指导。

五、计划财务和劳动工资

(一)计划财务

农村电话的各项计划均应按照规定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批,纳入地方计划之内。器材物资的申请,属于电信专用物资部分统一向邮电部申请或订货。

农村电话的财务收支实行收支差额管理或预算拨款制,可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自行制订。生产上必需的流动资金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定额标准,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核定。

农村电话的财产物资,应与中央国营分帐核算,不许混淆,需要调剂使用时,双方都必须作价结算。财务开支也应当与中央国营划分清楚,各归各帐,不许相互挤用,共同使用的管理费用,可按具体情况合理分摊。

农村电话的会计报表应按地方要求编报。收支情况的主要指标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 局按照邮电部的统一规定列入中央国营邮电收支明细表的补充资料内报送邮电部。

(二)劳动工资

为了加强劳动管理,县、市邮电局和分支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使用,应当根据业务量和人员条件配备,并实行合理兼职,以节约使用劳动力为原则。

地方国营人员的工资、劳保待遇,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逐步与中央国营邮电职工的标准取得一致。

现有职工的统计,仍按现行工资支付经费来源划分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人员。

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人员之间调动工作时,应及时改变人事关系和工资支付的经费来源,并于事先报请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审批。

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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