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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新闻总署关于邮电局发行报纸暂行办法

       

1950年2月

第一条 为了贯彻邮发方针,有组织有计划的充分供给为人民所需要的各种报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局发行的报纸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及各级新闻管理机关或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核准登记发行。

二、经出版地邮电(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认为新闻纸类。

第三条 邮电局与报社应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分工,规定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得分别按下列规定签订之:

一、全国性报纸发行合同,由邮电部签订。

二、大行政区域性报纸合同,由大行政区邮电管理局签订。

三、省域性地方性报纸合同,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指定之邮电局签订。

四、华北区及其他有特殊性之发行合同,另行处理。

第四条 全国各地邮电局应将报纸发行工作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各级邮电局应自上而下的充实发行机构,推行奖励办法,教育员工使其重视发行工作,努力作到普遍、迅速、准确,起作用。

第五条 报纸交由邮局发行时,该报社原有发行工作人员一般应全部(或一部)调到邮电局领导,列入邮电局编制。具体办法,由双方在合同上协定之。

第六条 为扩大发行队伍,除充分发挥现有私营代销业、报童、报贩的积极性外,各级邮电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有领导的发展私人发行力量(包括代销处、报童、报贩等)并本统筹兼顾团结改造的方针,加强对他们的组织领导,组织管理办法另定之。

邮电局对私营代销业及报童,报贩的推销折扣,应视其推销数量分区统一订立,目前一般的规定,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最低为百分之二十,情况特殊者,得个别另订之。

第七条 为了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发行工作,各地应组织定期的发行会议,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机构、书店、邮局、报社及其他宣教部门(包括机关与群众团体)参加,其任务为:

一、组织城乡发行力量。

二、协助邮局完成计划发行。

三、推广宣传。

四、密切各方联系,交换情况,处理共同关系问题。

(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八条 兹将各种报纸主要发行范围作一般规定:

一、全国性报纸:全国各大中城市、县城、铁路、航空、公路、交通要道之市、镇及国外。

二、大行政区域性报纸:本行政区以内的市、县、区。并争取发行至各中心小学,及本行政区以外的各大城市。

三、省域性报纸:本省内的市、县、区、行政村(乡)及各小学校。

四、专区性及农民报纸:发至本区内各自然村。

五、中央直辖市报纸:各该市区及全国各大城市。

六、中央级全国性的报纸:在其出版地大行政区发行范围与大行政区域性报纸在本区发行范围同。

第九条 报社依据编辑方针确定具体的发行方针(明确发行地区和对象)邮电局按既定方针具体实施,并按邮电部及新闻总署规定,定期向报社作发行统计表报(统计读者对象发行地区)反映报纸增减原因。读者意见。

第十条 报纸发行计划,由报社、邮电局依据发行方针,当地情况共同编制,作为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努力争取之目标。

第十一条 邮电局、报社应密切联系,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发行合约。凡有关发行工作之重要会议,应互邀参加,互作报告,有关发行之文件资料,应互送副本,以便双方及时了解发行情况,解决问题。

报社对邮电局发行工作有合同检查及提出建议之权利。亦有积极协助邮电局搞好发行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邮电局及报社应相互保证出版及发行时间的经常与准确,并按具体情况的联系合同协定之。一般规定:报社出报时间去外埠的应使报纸能赶上当天头班火车,本市的应赶上邮局头班投递,如赶不上头班时得延至下次投递。邮电局投递时间,在大城市应于报纸到局后三小时内送完。在乡村,华北、华东、中南应逐日到区、东北、西北、西南根据具体情况另定。邮局发行之报纸,报社应按期刊载上一期印完时间,报社及邮电局任何一方如有重大延误时,应将延误原因在报纸上刊布。

第十三条 邮电局及报社应积极开展报纸发行的宣传工作:

一、报社应经常注意收集并刊载有关发行工作的表扬、批评及经验介绍等文章,邮电局得随时提供资料。

二、邮电局应从发行费中暂定抽取百分之五作为宣传推广费用,其支用办法另定之。

三、有关邮电局发行各该报以及联合的广告、通知等,报社应优先免费刊登。其地位、次数等具体办法由邮报双方协商,在合约上规定之。

四、贴报工作应适当发展,报纸由报社供给,由邮电局张贴。新创刊的报纸为便于读者试阅起见,报社均得酌量划出一定数量的报纸赠送读者,上述报纸邮局得免收发行费。

贴报牌本市由报社负责造置,外埠由邮局负责造置。

第十四条 报纸零售工作应积极开展,其办法由各地邮电局、报社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之。

第十五条 邮电局应从发行费中抽出若干作为员工奖励金,奖励办法由邮电部统一规定之。

第十六条 邮电局发行报纸采取企业经营方针,发行费包括:邮运费、批销折扣、员工薪资、推广宣传费、资金、捐税、汇费、办公费、折旧费、保险费、劳保福利等。

上项发行费由邮报双方按当地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在合约上订明,邮局于解缴报款时坐扣。已经邮电局发行之报纸,手续费一般维持原状。其有个别不合理者,由邮电局和报社双方协议调整之。

第十七条 报费结算,原则上应贯彻预收预缴制,即邮电局预收之报款,全部预缴报社,但要照顾到邮运及调拨款项之日程。私人代销处代销及零售之价款,邮电局应尽速集中拨解报社,以利资金的周转。结算报费的日期,每月解缴次数,每次解缴百分比,按照具体情况于发行合约内明确规定之。邮电局发行之报纸报费照报纸每月实际出版期数计算,报纸休刊之日不计。全国法定假日由新闻总署统一规定并公告,如报纸照常出版者,邮电局不负追缴报费之责任。但如在假日前两个月报社通知照常出版者,应向读者收费。

第十八条 邮电局预收读者报费,应预缴报社,如遇报价增减邮电局仍按原订期数发报,不向读者补收或退还差额。已交到报社之预收报款,其调整部份之损失由报社负担。如邮电局预收读者报费不向报社预缴,其损失由邮局负担。

第十九条 报社因政治原因(如成份优待,读报小组等)或邮局因业务原因(如长期订户、集订集送订户等)所给读者的优待,应以精神或实物(如图书刊物等)奖励为主,概不采取折扣优待方式。

第二十条 报社交换赠送报纸,邮局照收发行费(新创刊的报纸因宣传推广需要赠送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 邮电局发行之报纸,应就邮报双方所得,按照税局规定,各自完纳捐税,(因需与税务总署商洽,尚未作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报社发出与发行业务有关之印刷品,随报附送,由邮电局代发,而又不向读者收取任何费用者,一概免收邮资。

第二十三条 报纸按国内普通邮件寄递者不另收费。但读者指定按航空、挂号、快递交寄者,照章纳费。寄往国外之报刊,照国际邮件资费收取邮资。

第二十四条 邮电局发行之报刊,其所负担补偿责任,与一般邮件相同,如因不可抗力(天灾、水灾、火灾、匪灾、交通工具失事、战争损失等)而致丢失者,不负补偿责任,但应将丢失原因公告或通知订户。

第二十五条 报社按期比照邮电局实际发行总数量,加印一定数量,交给邮局作为报纸发出后补偿破烂缺损之用,具体数字由双方在合同上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读者对邮电局发行工作有提出意见、批评及建议之权利。其意见书免纳邮费(信封左角上得注明“邮政事务”)。

第二十七条 邮电局内部办理报纸发行的手续制度应在方便读者及照顾企业经营的原则下由邮电局自行制定之。

第二十八条 邮电局报社关系处理办法,概依本办法的规定。各地区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制定的办法,如有与本办法抵触者,失去效力。但双方已订之发行合同尚未满期者,可经双方协商逐步修正之。

第二十九条 凡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邮电局与报社双方协议签订发行合同规定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及新闻总署全衔公布之。修正时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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