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邮电志 >> 附录 >>


八、邮政国内汇兑法

       

中华民国廿年六月廿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邮政汇兑事务由交通部设置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办理之

第二条 邮政汇兑之汇款及费用均以国币或当地之通用银币为限

第三条 邮政汇兑得分为普通汇兑电报汇兑及小款汇兑三种

第四条 邮政汇兑金额之限制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条 邮政汇兑应以邮政汇票为凭

第六条 汇票不得私自添注涂改

第七条 邮局为调查取款人之真伪得令其出具必要之证明

第八条 汇票之有效期间由交通部分别种类依地方之远近定之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汇票逾有效期间未经取款者应由邮局送还原局通知汇款人领还

    前项情形汇款人不得要求退还汇费

第十条 汇票如有遗失污毁汇款人或受款人得请求邮局发给副汇票副汇票一经发出原汇票即作无效

第十一条 遇第九条第一项情形汇款人不领还汇款时应自汇票开出之日起算满三年后即将汇票作废其汇款收作公款

第十二条 邮政汇兑应免一切税捐

第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汇兑事务于邮政汇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第十四条 本法施行细则及各种汇兑章程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一页:七、邮政储金法
下一页:九、中华民国邮政法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