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邮电志 >> 附录 >>


七、邮政储金法

       

中华民国廿年六月廿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邮政储金事务由交通部设置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办理之

第二条 邮政储金之存入及支取均以国币或当地之通用银币为限

第三条 邮政储金每一人或一团体仅得为一存户

邮政储金机关发现一人或一团体有两户以上之储金时除保留其最初之一户外余均截止发还本金不给利息

第四条 邮政储金得分存簿储金支票储金定期储金及划拨储金四种

第五条 存簿储金每次存入须满一元其未满一元者应先向邮政储金机关领取储金格纸陆续购贴邮票俟贴满时存入

第六条 存簿储金每户存入总额以三千元为限逾限之数不给利息

前项限制于政府机关自治团体或公益法人不适用之

第七条 邮政储金初次存入时由存入之局按其种类分别发给存簿或单据以后续存支取均以存簿单据为凭

第八条 邮政储金存簿及单据存户不得私自添注涂改

第九条 存簿储金在通储区内得向任何邮政储金机关续存或支取

通储区及其办法由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拟具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条 存簿储金及支票储金得随时支取但个人存簿储金如一次支取达五百元以上时邮政储金机关得要求支取人先一日通知

第十一条 存户如五年内并无存入支出或其他声请邮政储金机关应速通知该存户取回存款并自五年期满之日起停止给息

第十二条 划拨储金办法如下

(一)无论何人得以现金请求邮政储金机关拨入划拨储金存户名下

(二)划拨储金存户得以储金请求邮政储金机关互相划拨

(三)划拨储金存户得以储金请求邮政储金机关拨付现款于他人

第十三条 邮政储金本息以邮政财产担保之

第十四条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每三个月应将全部资产负债表公告一次

第十五条 邮政储金之利率结算方法及其运用范围由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拟具提请监察委员会定之

第十六条 存簿储金之利息应免一切税捐

第十七条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储金事务于邮政储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第十八条 本法施行细则及各种储金章程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一页:六、电信条例
下一页:八、邮政国内汇兑法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