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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志 >> 第二十三编司法·公安·民政·武装


第二十三编 司法 公安 民政 武装

一期工程筹建初期,总厂成立公安处和民兵,担负工厂保卫、社会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及战备执勤等任务;地方司法案件上报上海市司法机关审理;同时建立民政机构,承担社会劳动力安置、婚姻登记、社会福利、拥军优属等地方行政事务。公安、民政、武装机构均属总厂行政建制,业务上分别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领导,开始形成企业办社会并行使部分地方政府职能的独特格局。

80年代起,地区人口迅速增加。为逐步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1985年,总厂公安处改制为上海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同时正式成立地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县石化地区人民法庭、地区司法局,它们受上海市有关部门和总厂双重领导。1986年地区民政局建立后,民政系统的各项工作也得到加强,福利企业发展至8家,残疾人员的生活从单纯依靠财政补贴逐步向自给自养过渡。涤纶二厂为上海警备区叶挺团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叶挺团为涤纶二厂培训青工的军民共建共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简称军民共建)活动,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地区民兵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活跃。1991年,总厂获得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一章司法
第二章公安
第三章民政
第四章人民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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