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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志 >> 第二十二编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与口岸


第二十二编 工商行政 物价 财政税务与口岸

总厂地区的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和口岸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积极参与和管理总厂生产及社区建设中的各类经济活动。随着总厂、地区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其管理职能也相应不断完善和加强。

1977年前,以指令性计划经济为主的管理模式下,利润统收统支,物价统一制订,集贸市场处于不合法状态,经济管理的任务比较简单、僵化。

1979年,总厂生产步入正轨。鉴于总厂地区暂不设政府建制,其应由财政支出的部分除主副食品政策性补贴、民政抚恤费、办案经费弥补等从地方财政收入中返回或由财政专项拨付外,其余市政公用建设、住宅网点建造、教卫文体费用和地区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均由总厂拨款支付,形成企业办社会的独特格局。

1984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总厂地区企业单位迅速增多,经济日益活跃。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逐步加强了工商登记、经济合同、市场物价、广告、商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年,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统一税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并调整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税率。1990年以后,税种增至24种,税源明显增加。1978~1992年,财政收入累计达920691.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10636.75万元,占55.46%;地方财政收入410055万元,占44.54%。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承担14378.53万元,总厂拨款101676.65万元,共计支出116055.18万元。

1984年10月,总厂海运码头作业区化工码头开港,成为总厂第一个国际型码头,国家口岸管理执法机关相继挂牌办公。至1992年,总厂口岸累计入境货物235086吨,出境货物801280吨。

1992年底,总厂地区已拥有工商企业722户,其中国营企业226户,占31%;集体所有制企业481户,占67%;中外合资企业12户,占2%。个体工商业户也发展到496户。

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章物价
第三章财政税务
第四章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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