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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志 >> 第十八编财务、审计与监查


第十八编 财务、审计与监察

总厂财务管理实行一级法人、二级核算、三级管理(总厂、分厂、车间)、利润统缴的体制,按生产、基建两条线分别归口于总厂生产财务处和工程公司基建计划财务处(1985年更名为工程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处),对二级单位财务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建厂初期,经济上由国家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部。

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总厂作为全国大型企业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单位,试行“利润留成,超利分成”的制度。1983年以后,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其间,国家宏观经济三次调整紧缩。总厂审时度势,灵活应变,始终以市场为取向,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1985年二期工程建成,已累计实现利税54.56亿元,除收回一、二期全部基建投资外,还多创利税8.27亿元。1976~1992年,总厂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416.60亿元,实现利税146.43亿元,其中利润88.80亿元,企业留利10.39亿元;1992年人均创利税2.29万元。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开展后,总厂经济监察工作逐步加强。1984年11月,为加强对总厂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总厂审计室成立。1989年4月,成立首家社会审计机构上海东华审计事务所金山卫分所,与总厂审计室互有侧重,互相补充,扩大了对总厂、地区经济审计的覆盖面。至1992年,全厂监察系统先后有19个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42名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其中4人被评为中国石化总公司优秀监察干部)。

第一章财务
第二章审计
第三章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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