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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造纸志 >> 第十五章文献 >>


第二节 文件(陈霆锐律师代表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芦苇纸浆专利权公告)

       

案据当事人上海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发明制纸芦苇纸浆,前经呈奉国民政府工商部准予专利十年。兹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奉到发给专字第一号执照在案。合行代表登报声明,该公司发明之制纸芦苇纸浆在专利期内,他人不得再用芦苇效法仿造,致干法禁。特此代表登报公告。

《申报》民国十八年三月三日  



上一页:第二节 文件(商部奏机器造纸公司酌拟章程请准试办摺)
下一页:第二节 文件(经济部苏浙皖区特派员办公处上海敌产造纸工厂复工指导委员会接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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