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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创立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遵照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定名曰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以机器制造及贩卖各种纸张为营业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事务所于上海,设总工厂于上海附近地方。日后如有增设分工厂之必要时,得经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四条 本公司存立年限,自注册之日起定为三十年。期满后继续与否,由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五条 本公司之一切公告,登载于上海通行日报二种。
第二章 资本股份及股票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国币四十万元分为二万股,每股二十元一次缴足。日后营业发达,如有增加资本之必要时,得经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七条 本公司股票,为记名式,分一股、五股、十股、五十股、一百股五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联名签字盖章发行。
第八条 股票如有遗失或毁灭,由股东请求补发新股票时,须向本公司报明,并自行依照合法手续登报公告三日以上。自登报日起,经过六十日后而无提出异议者,即邀同本公司认为相当之保证人一人,署名盖章于补发股票,请求书方可补给新股票。
第九条 凡执有本公司股票如欲过户或更改名号,须照本公司所定书式填具股份过户请求书,由转让人及承受人联名签字盖章送交本公司,方可过户。
第十条 股票如遇毁损或欲将原有股票分别或合并时,须照本公司所定书式填具请求书,方可换给。
第十一条 股票过户或更换名号,本公司每张征收过户手续费银元一角,如发给新股票,每张征收银元五角。
第十二条 本公司每年自登报公告召集股东总会之日起,至股东总会完了之日止,停止股票过户或更改名号。
第十三条 股东之姓名,住址及印鉴,须向本公司报明存照。其有变更时亦同。如下向本公司报明,因之而发生损害时,本公司不负其责。
第三章 股东总会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定期股东总会每年一次,于阳历一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之。临时股东总会,如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必要或有股份总额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请求时召集之。
第十五条 股东总会之日期,地点及应行议决事项,须于开会前一个月登报公告,并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议决权及选举权,每一股有一权。
第十七条 股东如有因事不能出席于股东总会时,得委托他股东代表行使其议决及选举权,但须带备嘱托书到会证明其为代表。
第十八条 股东总会议决事件,以出席股东议决权之过半数决之。如可否同数时,由议长决之,但议长仍得行使其固有之议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总会之议长,由董事长任之。如董事长有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董事任之。如常务董事有事不能出席时,由其他董事中推举任之。如其他董事亦因有事故不能到会时,由出席股东中推举任之。
第二十条 股东总会之议决录,须由议长及到会常务董事监察人签名盖章,保存于公司并附存到会股东名册。
第四章 职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五名,监察人二名,由股东总会于股东中选举之。
第二十二条 董事须有本公司股份二百股以上,监察人须有本公司股份一百股以上之股东方得被选。如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法定之。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内,须将自己所有之本公司股票二百股,交由监察人保存于本公司。前项保存股票董事,虽经辞职,其在任内之决算非经股东总会承认后不得交还。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任满后得续举连任。前项任期虽满而未经股东总会改选时,得延长其任期至股东总会改选日为止。
第二十五条 职员遇有缺额,得开临时股东总会补选之。但虽缺额而于公司业务进行上无甚妨碍时,得延至下次定期股东总会补选之。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互选董事长一名、常务董事二名。董事长为本公司之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总会董事会之议决,执行公司一切事务。常务董事常驻公司,辅助董事长处理公司一切业务。如因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须委托其他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二十七条 董事每月开董事会一次,议决公司业务上重要事项。其规程由董事会订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之议长,以董事长任之。如董事长因有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董事代之。如常务董事亦因有事故不能到会时,由其他董事中推任之。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对于董事会所报告于股东总会之会计表册,覆核后须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监察人得随时查察本公司业务情形并调查财政状况向股东总会报告外,如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股东总会。
第三十一条 监察人得列席于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议决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由股东总会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如须聘请经理或顾问时,得由董事会议决行之。
第五章 结帐及分派赢余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帐目,每年于阳历十二月三十一日结算一次,将总收入除去总支出外,所有赢余先提出二十分之一为法定公积金,二十分之一以上为特别公积金,二十分之一为发起人利益,二十分之二以内为职员酬劳,余就左列各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总会议决分配之:
(一)公司员役退职慰劳金及抚恤金;
(二)机器等件折旧准备金;
(三)股东红利;
(四)剩余金。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分派股东红利,按照每年结算日之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分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照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发起人之姓名住址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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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洽卿 |
四川路二号三北轮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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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庭 |
天津路集益里裕丰永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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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钦甫 |
极司非而路三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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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兰亭 |
天津路乾记弄协泰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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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岩 |
河南路四百九十九号实学通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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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夫 |
东新桥街宝安坊十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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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寿芝 |
霞飞路仁和里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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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河清 |
四川路口善乐里三百廿二号万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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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稷臣 |
北四川路靶子路十九号沪北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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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外峰 |
福煦路二百八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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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佩箴 |
巨额达路善乐里廿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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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泰长 |
福煦路二百八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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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吉 |
福煦路二百八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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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朝著 |
横浜市山下町一百六十号德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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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茀臣 |
神户市京町六十七号渣打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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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咫颜 |
神户市浪花町廿六号独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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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翼君 |
神户市荣町正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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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寿仁 |
汕头中国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