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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农业志 >> 第十编农业机构


第十编 农业机构

概述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前,上海没有专门管理农业的市级机构。民国16年(1927年)7月7日,国民政府上海特别市政府设立农工商局,翌年8月改为社会局,职管范围中含有农林业的改良、保护及取缔等事项。日本侵华以后,民国27年1月,涉及农业方面事务由伪上海大道市政府社会局的技正室和第二科职掌。民国33年2月,成立上海特别市农业增产策进委员会,直隶于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并受伪行政院农业增产策进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翌年5月,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在简政裁员中,先由建设局的县政管理处兼管各县区农林事业,尔后改由经济局的第六科(下设农林、渔业两股)掌管农林渔牧业的有关事项。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9月国民党接收日伪政权后,上海市政府的社会局恢复掌管农林业,翌年3月改由工务局职掌。

上海市郊各县区在解放前也没有专门管理农业的机构,而由县区政府内掌管建设的科室兼管农林事业。民国33年5~11月,南汇、奉贤、川沙、宝山4县和沪西、江湾2区也先后成立过农业增产策进委员会,并于次年7月撤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市、县都建立了专门管理农业的机构。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几经分、合、撤、建和调整,逐步形成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和为农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构格局。1992年1月,上海市农业局设有13个处室、7个事业站、2所学校和8个生产经营单位。各县农业局也逐步增设股、室,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展以良种繁育为重点的生产场所。

第一章农业行政机构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和检测机构
第三章生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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