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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示,中共上海市委要求各县充分发挥郊区乡、村、队三级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大力加强各项服务工作,为承包户提供机耕、排灌、植保、供种、机割等服务,解决农民自己想办而又办不了的事情。
到1984年,郊区有40%左右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了农业服务队,从事服务的专业人员约有3万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从事植保服务的专业户。1985年秋,市农委和农业局组织各县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1986年3月,市农业局在松江召开全市性的农牧业技术服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建设农业服务体系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从此,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各级组织,都把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到1986年底,郊区有60%左右的乡,建立了农业、副业等专业服务公司;有65%左右的村,建立了单项的或综合性的农业服务队。乡村两级集体配备的农业服务人员达7万多人。至此,一个“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户为对象”的农业服务体系已在郊区基本形成。1988年1月,市农业局针对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又在南汇召开全市性的种植业服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以集体经营为主,以村办农业综合服务队为主的服务。为了稳定农业服务队伍,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市人民政府规定,每个村(社)可安排10名农业服务队人员在村办企业列支工资,从政策上扶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到1990年底止,郊区211个乡都建立了农业公司,下设农机、排灌、植保、种籽、肥料、科技等专业服务组织。在2791个以种植粮棉油作物为主的村(社)中,已建立农业综合服务队的有2049个村(社),占粮棉村(社)总数的73.4%;其余的742个村(社)也都建立了农机、排灌、植保等单项性的服务组织。另有一批个体服务联合组织和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体系为农业承包户及农业规模经营单位,提供以产中为主的服务。农田作业的机耕、排灌面积的95%以上,由服务队提供;粮油等良种,由服务组织统一供种的数量占50%以上;农作物的病虫害,由服务队统一防治的面积占50%。粮食作物从种到收,全部作业量的一半均由服务组织完成。1989年,在郊区农业服务体系中,出现服务经营一体化的新型模式。有的村农业服务队承包经营耕地,专业从事农业经营、服务。有的村农业服务队与农业承包户联合组建农业合作社,把服务、经营联合成一体。
在蔬菜生产为主的乡村,也都根据菜区特点,建立了蔬菜生产的服务体系,实行蔬菜育秧、耕地、灌溉、植保、施肥、运菜上市等系列化服务。
在郊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体系也逐步形成。1988年6月,市农业局根据农业部1985年印发的《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的工作条例》的精神,制订了《上海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细则(试行)》,规范乡(镇)经营管理站的建设。至1990年底止,郊区211个乡(镇)全部建立了经营管理站,配备国家编制工作人员299人,乡集体编制人员1213名。各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担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户家庭的经营管理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各县农业局设立经营管理股(站),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的经营管理。1989年4月,各县(区)根据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要求,相继建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政府指导、管理合作经济的职能机构。并有6个县(区)建立了县直属的事业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有4个县在县农业局设立经营管理股(站),共配备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专业管理人员123人,基本上做到办、站配套,行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郊区农业服务体系在搞好服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兴办企业型的经济实体,做到“围绕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从而增强内在的活力。自1986年以后,农业服务体系办经济实体逐步发展,兴办的经济实体单位逐年增加,乡级服务经营总收入到1990年达23927万元;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的纯收益,1990年累计达259.96万元。市、县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示精神,积极加强县以上国家事业性质的农业服务机构建设。市设有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和种子管理总站(种子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市农机化管理局设有农机管理站;市水利局设有排灌公司。郊区10个县(区)都设有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农业技术推广、植保、土肥、种子等专业组织,还设有农机、排灌等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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