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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农业志 >> 第二编农业生产关系 >> 第三章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


第一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9年春,上海郊区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至1980年春,郊区农村生产队中采取集体统一经营、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占生产队总数的87%;实行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酬的,占生产队总数的3%;有10%的生产队仍沿用原来的评工记分方式。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根据纪要中“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市、县领导部门提出上海不搞分田单干、不搞包产到户、不搞口粮田。提倡根据农业作业需要,实行包工到组,责任到人,定额计酬;小面积的经济作物和适宜于分散经营的副业项目,则实行包工包产,联产计酬,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等生产责任制。1981年秋,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郊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郊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前提是“三不变”(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按劳分配原则不变)、“四统一”(即统一确定种植计划和田间管理的主要技术措施,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使用耕畜、农机具,统一核算分配)。各社队在此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行多种形式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

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981年10月底统计,在郊区2.6万个粮棉生产队中,建立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占生产队总数的96%。这些生产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五种形式:

1)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实行这一责任制形式的大都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生产队。它的主要特点是:在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的内容和劳动力的专长,实行专业分工,按业包产量(或产值)、包用工、包费用。按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包到作业组或农户(劳力)。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则分别受奖或受罚。

2)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实行这种生产责任制的,有8300多个粮棉生产队,占粮棉生产队总数的32%;有2700多个种植瓜果的生产队,占种植瓜果生产队总数的26%;有555个生产队对大田作物全面实行联产到劳,占生产队总数的1.8%。这种生产责任制的特点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务农社员承包大田作业,可以承包全部作物,也可以承包部分作物。生产队对承包者实行“五定一奖”,即:定劳力,定田块,定产量(值),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励,减产受罚。

3)包产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实行这种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有1235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2%。这种形式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前提下,全队务农劳动力划分为若干个作业组,劳力、耕地、中小型农具相对固定到组,综合承包。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即:包用工、包成本、包产量(值),超(减)产奖(罚)。

4)田间管理到劳,联产奖赔责任制。这种形式是收种两头由生产队统一组织进行,田间管理阶段,由务农劳动力承包管理田块,定农作物管理要求,联系产量(值)或联系农作物长势及田间管理的好差,确定报酬和奖赔。实行这种责任制的主要是部分种植蔬菜或水稻的生产队。

5)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实行这种责任制形式的有1.4万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7.6%。这一责任制的内容是,由生产队制订劳动定额,按农业生产计划要求,把小段作业承包到组(或承包到户、劳)。生产队对承包者实行“五定”,即:定人员、定生产任务、定质量标准、定完成任务时间、定工分报酬。

尚未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按出勤或按工时记工评分的,有990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

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981年8月统计,郊区在3011个种植蔬菜的生产队中,全部蔬菜作物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有405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13.5%;部分蔬菜作物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有47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15.6%;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的,有309个队,占生产队总数的10.3%;实行按时计工、定额计酬的,有1826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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