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海农村逐步进行农业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倡导在集体统一经营前提下,采用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形式。之后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虽有发展,但仍以集体统一经营为主。1982年冬,中共上海市委召开郊区党员干部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明确宣布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郊区,同样可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后,郊区粮棉地区生产队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蔬菜地区继续实行以“集体统一经营,联产联值到劳”为主的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以利保护集体生产设施和保障城市蔬菜供应。从1984年春开始,郊区又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尊重队情民意,总结实践经验,引导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多种形式中,合作农场呈发展趋势。
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了增强集体统一经营与服务的功能,上海郊区从1983年起不断加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承担起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职能,县以上国家农业事业性质的服务机构也得到加强,积极开展业务技术服务。至1990年,郊区基本建成以集体经营为主,以村办农业综合服务队为基础的“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户(场)为对象”的农业服务体系。由此使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更趋完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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