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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农业的投入
新中国建立以来,50~70年代,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财政拨款不断有所增加,主要用于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农村电力网,繁育和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农艺,试验和推广农业机械等方面。1958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发展农业、支援农业的指示精神,先后以无偿投资和无息贷款等形式支援农业。1971~1980年的10年中,市财政支援农业平均每年0.81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4.62%。80年代,市、县两级财政对农业的拨款数量有所增加,一直保持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5%。从1986年起,根据国家安排,上海开始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每年2500万元,重点投向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县的115个重点产粮乡。“六五”期间,1981~1985年,市、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为5亿多元;市征收的菜田建设费,用于蔬菜生产建设的投入约2亿元,合计7亿多元,平均每年1.4亿多元。“七五”期间,财政投入约7亿元,还有菜地建设费、垦复基金、粮食专项基金等,合计共投入11.46亿元,平均每年约2.3亿元。
二、集体及农户对农业的投入
土地改革后至农业合作化前个体农民的农业投入以劳力投入为主,资金投入很少,只能从事简单再生产。
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7年),开始建立集体公共积累制度,用于农业投入。1957年,高级社共提取公积金2838万元,占当年净收入的10.90%。
农村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1983年),中共上海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及嗣后的修正草案,多次制定补充规定,明确集体公共积累的提取比例。1958年,全郊区大队、生产队两级提取公共积累2838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7.4%。由于人民公社化初期搞“一大二公”,加上瞎指挥、“共产风”,集体积累用于农业投入的见效较少,浪费很大。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集体积累逐年有所增加。1961~1983年的23年里,全郊区生产队一级共提取集体积累达217558万元,平均每年9459万元。
1969年以后,农村社队企业逐步发展,提供集体利润,增加农业投入。1975~1983年,公社一级利润积累用于支农的共41246万元,平均每年4583万元;生产大队一级利润积累用于支农的共34879万元,平均每年3875万元。1981~1985年,农村社队集体经济的支农资金为4亿多元。
1986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在乡镇企业中建立“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的报告》,建立了“以工补农”制度。乡镇企业按每个务工人员税前列支180元作为“以工补农”资金,每年约1.4亿元。1986~1990年共提取“以工补农”资金108550万元,虽然规定用于农业投入,但真正投向农业的只是一部分。在双层经营体制的条件下,对农业的投入也分成两层:集体经营一层仍按规定坚持农业投入;家庭经营一层,由农户按承包土地面积向集体交纳公积金,一般一亩承包田上交10元左右,由生产队统一安排,用于农业投入。1985~1990年,全郊区农户上交和生产队统一经营提取的公积金共57166万元,平均每年9527.67万元。从1990年开始,市政府规定恢复劳动积累制度,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以及绿化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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