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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新药业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由上海经营新药业之华商平日素相联络之□家共同组织,定名上海新药业公会。
第二条 本会会所暂设爱多亚路□号。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如左:甲、整理行规兴办公益;
乙、联络感情共谋乐利;
丙、调解会员间之争执;
丁、处理同业关于业务上各种事项,但以本会所得处理者为限。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由上海经营新药业之商店□家为本会会员,派遣代表到会列席发言,唯每家至多不得过三人。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会为委员制,凡入会之会员即为本会之委员。
第六条 凡政府禁止之药品为同业所必需者,须按照内务部规定章程,由本会禀请承领,斟酌同业需要分派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如因营业上之争执有诉于本会者,本会得开会调解之。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遇营业上发生意外事故及纠纷等情,得报告本会,倘认为确当者,应群援助或调解之。
第九条 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经会员之报告、开会审定后,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贩违禁品者;
二、贩售坠胎停孕等药者;
三、不顾公德假冒他人牌号或商标者;
四、损坏本会名誉者;
五、不遵守本会会章者;
六、不缴会费至三个月以上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于本会进行上有所陈述得拟具请愿书,交由本会查审核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陈述意见等事,得向本会提出,公同讨论之。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开常务会议,每月一次,临时会无定期,经会员建议得随时召集之。
第十三条 本会议决事项,须半数以上之会员出席,议决权过半数行之。
第十四条 本会大会除通函外,须先期刊登申报、新闻报公告之。
第五章 职员
第十五条 (甲)本会会员均为本会之委员,开会议时由出席代表轮流任为主席。
(乙)本会推举出席代表四人出席上海商业联合会。
(丙)本会聘请总务一人,总核办理会务,并设文牍(兼调查)、会计(兼庶务)各一人,由常务会议时任免之,依据本会章程及议决案经办事务,并由本会延请法律顾问,以备随时谘询。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担负之。每一商号如出会员一人,应缴月费洋拾元;如出会员二人,应缴月费洋贰拾元;如出会员三个,应缴月费洋肆拾元。至多以三人为限。
第十七条 本会应于会员中推举经济会员三人,保管公款。遇需要时开会通过,由经济会员签字,方可动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员会议及办事规则等另议之。
第十九条 本会成立后,即行正式加入上海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完全后,呈报市政府备案。
吕静斋、范和甫、章林生(和甫代签)、董云华、戴显裕、徐翔孙、黄裕生、汤涵霖、陈星五、沈福川、吴虞公、唐乃安、朱瑞臣、袁鹤松、黄楚九、马炳勋、瞿凤陛、屠开徵(潘瑞堂代签)、潘瑞堂、刘山农、章显达、周邦俊、孙锦浩、车同珪、夏习时、陈永斌、舒昌祺、张玉生、毛鲁卿、高培良(盛昌代签)、楼盛昌
(说明: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于民国16年2月23日成立)
2.上海信谊化学制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由华人遵照公司条例组织,定名曰信谊化学制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谊药厂)。
第二条 本公司以自制西药成药及化装品等为营业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除经营前条事业外,不得以公司名义作任何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公告方法,除揭示外,以公司所在地之报纸两份以上公告之。
第五条 本公司营业年限期定二十五年,届时继续与否由股东会议决之。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条 本公司总额定为国币十五万元,每股壹百元,共一千五百股,分二次缴足。
如蒙各界附股,请将股款交到上海汉口路十四号浙江实业银行,随给临时收条,俟股票印就,再行凭临时收条换给正式股票。
第七条 本公司股票概用记名式盖本公司图记,并由董事长及总经理署名盖章,载明左列各款:
(一)本公司定名;
(二)股份总数及每股银数;
(三)股东姓名、籍贯,又股票号数与股数银数;
(四)发给年月日。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如将股份转让,无论出售赠与、或抵押、或子孙承继,须过户时,应持原有股票向本公司声明过户,登载股东名簿,换给新股票。
第九条 股票遗失损毁时,应向本公司报明,并须登载本公司所指定之报纸两份以上,经过一个月后,邀同相当之保证人,始得补给。
第十条 股票更名、过户、补给或分开、合并,每张收取手续费银一元。
第十一条 每届开股东会期一个月前暂行停止股东过户。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设有股东名簿,依次编号,并载明左列各款:
(一)股东姓名、籍贯、住址;
(二)股东股份总数及股银总数;
(三)股票号数;
(四)股东取得及转让年月日并股票发给年月日。
第十三条 股东以堂记牌号名义填入股票者,应将股东真实姓名或代表人姓名、住址先行开示,以备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定期会、临时会两种。定期会於阳历每年终结算后开会,先期一个月由董事会通告各股东,并公告於指定之报纸;临时会由董事监察五人以上认为有重要事项,或有本章程第三十七条之情形,或由本公司股额总数贰拾分之一以上股东之提议,将事由说明书送至本公司由董事会依法迅行召集,但在定期会前一个月内则不举行。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案除定期通告外,股东如有附议事项,应於开会期十日前将此项事由说明书送至本公司,由董事会刊布加入议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主席董事长任之。董事长有事故时,由股东於各董事内公推之。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到会时得嘱托其他股东为代理人出席,行使股权,但须有嘱托书为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之议决权及选举每股一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本公司股额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始得决议,其议决事件以到会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可否同数应取决於主席。
第二十条 变更章程应依照公司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办理,唯关於左列各项须有本公司股额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到会始得决议:
(一)增加股本;
(二)解散及合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决事项应清缮於决议录,由主席与监察人签字为凭。
第四章 董事及监察人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一人。
前项董事由股东於十股以上之股东内投票选举之,监察人以五股以上之股东内由股东投票选举之。均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票数同者由主席抽签定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任期一年,但连举者得连任之。
第二十四条 董事就职后,应将被选合格之股票交由监察人存入公司保管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七人,互选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及董事监督本公司一切进行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一节事务及簿册函件与各种财产,监察人稽察之。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不得兼本公司董事及他项职员,监察人得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议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设总理一人,厂长一人,协理一人。总理经理全权处理一切营业事务暨任免人员,厂长处理一切厂务。总理及厂长均由董事会委任之。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每月一次,会议前由董事长将会议事项通告各董事及监察人,如遇重要事件由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有事故时,由其他董事临时公推之。
第三十二条 会议事项以到会董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於主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须请监察人列席,并须有全额董事半数以上到会始得决议,不足半数时另期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事项有涉及董事个人者,该董事应回避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事项应清缮於议录,由主席及到会董事、监察人署名盖章为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项有违定章者,监察人应劝止之,不听劝止仍自由议决,监察人得召集临时股东会,报告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前条自由议决事项,非俟临时股东会议决,不得实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均义务责,总理及厂长薪水公费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五章 会计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於营业上收人之款额均须由总理存储于董事会指定之银行生息,但每月应作成帐略及银行存折所载数目连同营业状况报告于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公司每月一小结,每年一总结,后由董事会造具左列各项簿册交监察人覆核报告于股东会:
(一)财产目录;
(二)贷借对照表;
(三)营业报告书;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盈余分派之议案。
第四十一条 总结以总收人除去办事员薪水及设备费用暨办公各费外,如有盈余,先提公积金二成,再行发给股息常年一分,其余作十四股分派列左:
(一)股东十股(按照一千份支配之);
(二)董事及监察人共得一股;
(三)总理及厂长共得二股;
(四)技师及其他办事人员共得一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各种规则由董事会议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修改之处,应由股东会依遵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法办理之。
发起人:鲍国昌、何子康、霞飞氏、林兰森、潘德俭、郭云良、鲍国良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立
3.上海市国药商业同业公会章程、业规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国药商业同业公会。
第三条 本会以维持及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系上海市行政区域为区域,设会址于北京西路一五二至四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一、关于同业之调查研究、改良、整顿及建设事项。
二、关于兴办同业教育及其监督公益事项。
三、关于会员与会员间或非会员间争议,经会员请求之调解事项。
四、关于同业劳资争执之调解事项。
五、关于党政机关及商会委办事项。
六、关于会员营业上必要时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会员营业上弊害之矫正事项。
兴办前项第(二)款事业时,应拟具计划书,经会员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呈请主管官署核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国药饮片丸散膏丹之商店依法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但须经过下列入会手续:
一、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理事会之通过;
二、填写入会志愿书;
三、缴纳入会会费。
第七条 本会每一会员推派代表一人。其担负会费,满五单位者得加派代表一人,以后每增十单位加派一人,至多不得于七人,以经理人、主体人或店员为限。
第八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代表:
一、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三、褫夺公权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无行为能力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九条 会员之权利:
一、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
本章程所载各项之利益。
第十条 会员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议决案并呈准备案之业规;
二、担任本会指派之职务;
三、缴纳会员费;
四、应本会之谘询及调查;
五、不侵害他人营业;
六、不兼营不正当营业。
第十一条 会员举派代表时,应给以委托书,并通知本会。撤换时亦同。但已当选为本会职员者,非依法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换。
第十二条 会员非迁移其他区域,或废除,或受永久停业之处分者,不得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有不正当行为致妨碍本会信誉者,得以会员大会之决议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换之。
第十四条 凡经营国药饮片丸散膏丹之堂号,不依法加入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背章程及决议者,经理事会之议决,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按其情节轻重依照同业公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左列之处分:
一、伍万元以下之违约金;
二、有时间之停业;
三、永久停业。
前项第(二)、(三)两款之处分,非经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为之。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十五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七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记名选举法选任之。
选举前项理监事时,应另选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三人;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各次以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会就当选理事中用记名连记法选任之。
第十八条 理事会就当选之常务理事中用记名单记法选任理事长一人,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者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时,应就得票最多二人决选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法令及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理事会之决议;
(二)处理日常事务。
第廿一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审查理事会处理会务;
(三)稽查理事会之财政出入。
第廿二条 理事及监事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前项改选理监事时,其人数为奇数时,改选者得较留任者多一人。
第廿三条 理监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有不得已事故请求辞职者;
(二)旷废职务遇事推诿者;
(三)于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或由主管机关令其退职者;
(四)发生第八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廿四条 本会得因事务之简繁,酌设总务、财务、福利、评价等科,或设置分组委员会推举专职理事,以专责成并得雇用办事员。
第五章 会议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理事会召集之。
第廿六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之,惟因紧急事项召集临时会议时不在此限。定期会议每年开会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之。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时,由常务理事组织主席团轮流主席。
第廿八条 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常务理事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均由理事长召集之。监事会每二月至少开会一次,于开会时就监事中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廿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第三十条 左列各款事项其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同意行之,出席代表逾过半数而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同意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对假决行其决议:一、变更章程;二、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三、理监事之退职。
第六章 经济及会计
第卅一条 本会经济分会费、事业费二种:
一、会费分入会费、经常月费、预备费三种。入会费依开间计算,每开间伍千元;经常月费以会员一年营业总额伍拾万元为一单位,每一单位二百元,最少为二单位;预备费同。
第卅二条 本会筹募事业费时,应拟具计划书,经全体会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并呈请主管官署核准。
前项预备费及筹募公会基金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如会员代表大会不及召集时,得经理事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二以上通过举行,但仍须提交下届会员大会追认之。
本会经济以年度终了时结算公布,并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呈请主管官署核准备案后施行。
第卅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修正,并呈请主管官署核准备案。
业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业规由上海市国药商业同业公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业规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国药饮片丸散或兼售之商号(凡出售饮片丸散之商号,不得用行栈及其他名义,藉免混杂,已用行栈名义者,须于本业规核准日改正),均必须一律遵守本业规。
第二章 定价
第四条 同业价目,由本会评价委员会根据进本加以合法利润议定价目,并印制价目单,分发同业会员遵照施行。
第五条 同业货物,均须遵照本会所订之价目单,及各会员自行认定之折扣表发售,不准擅自变更。
第六条 同业如因特别情形拟减价时,须于七日前用书面报告本会,经本会正式书面许可,方得举行,新开设之商店亦如前项办法办理之。
第三章 营业
第七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国药饮片丸散同业须依下列之规定:
同业须依照本市工商业登记规则之规定,于开业前应先加入同业公会,然后向市社会局申请登记;已开设者,应于本业规核准公布后补行之。
第八条 同业如有出租、召盘、加记、添股、迁移及变更负责人等事情,应向本会更正或重行登记。
第四章 货物
第九条 同业出售货物,必须依照方笺分别选配,如有劣货冒充,经发觉确有不符时,得由本会拟具惩戒办法,呈请主管当局依法办理。
第十条 同业出售货物,如主雇认有不符时,得请本会检定,必要时亦得向主管当局提出证明。
第十一条 医方开用之药品,为少数同业划所约定专销者。遇有同业划批时,不得拒绝,并须给以优待折扣。
第五章 雇用人员
第十二条 同业雇用之职员、工友、会员不得互相挖用之。
第十三条 同业雇用职员,须由本会介绍,开除时,应将开除理由报告本会查核,以次甄别,其确有营私舞弊者,得由本会转呈主管官署核夺。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同业如有违犯本业规,经查明有据者,除依照会员自行填认同业售价遵守规约(同业售价遵守规约另附)由本会处理外,并得拟具制裁办法,报请主管官署核断执行。
第十五条 上项罚金,除会员自行认定罚则已规定拨充慈善事业费外,其余由主管机关指定用途行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业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并呈准市社会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业规遇有事实发生窒碍时,本会得呈请修正或迳由市社会局令饬修正之。
第十八条 本业规自呈奉上海市社会局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说明:上海市国药商业同业公会于民国35年2月14日成立)
4.胡庆余堂之组织及业务
本堂设立总号于杭州大井巷,设立分号于上海北京路,两号组织规模,大致相同,专以总号论,计所有本号铺面,及胶厂栈房,共占地四十余亩,职工二百余人,分十一部,一厂,一栈,皆取分工合作之法则,内容列举于下。
甲 各部
(一)丸散部 发售各种丸,散,膏,丹,痧药,花露,香油,药酒诸胶等。
(二)饮片部 按方配药,兼售珍贵细货药材。
(三)参燕部 发售参,燕,银耳,鹿茸,山漆等品。
(四)切药部 精洗药材切制饮片。
(五)拣选部 拣择纯良药材,精心拣剔。
(六)泡制部 根据历代本草成法,遵古泡制饮片。
(七)细货部 管理各种珍贵细货药品。
(八)储胶部 管理诸胶,储陈三年,始行发售。
(九)细料部 修合各种细料丸散。
(十)配制部 配制各种大料丸散,豢养关东仙鹿,以供配丸之需。
(十一)邮寄部 便利外埠人士之购取,力求包裹寄递之捷速。
乙 胶厂 春夏漂洗原料,冬季煎制诸胶。
丙 货栈 存储各省道地药材,专责管理。
其他琐小之组织业务,不胜枚举兹从简略。
[庆余堂组织、分工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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