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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同德堂丸散膏丹全录(节录)
凡例
——本堂选取名方四百余种,以补益为先,脾、胃、食滞、痰饮、风火次之,妇科、儿科、眼科、外科又次之,胶膏、花露、香油、药酒又次之,继之以各种膏药,共列十五门。
——是集分门编次,先列总目,又分细目于各门之首,俾阅者随证查对,可以开卷了然。
——丸散之名最繁,是集择陈方之最验者登之,间采近世传播之方,亦必久经试验方敢入选,盖药以疗病总期有益于世,若怪诞奇僻之方则在所不取。
——古今流传外用诸膏,大栈治外证者为多。若吴尚先先生理论骈文所载膏方二十三种,合内外而统治之,简便、迅速、神妙,莫名用,敢依法增制,以供世用。
——药经济合真赝莫辨,本堂非道地药材不以充用,而品味之多寡、分量之重轻悉遵原本,不妄增减。至于炮制配合,尤必竭尽诚谨,庶乎问心无愧。
——书中诸说,如某药治某证,皆采辑群书,述而不作,然限于见闻,不无疏漏,阅者谅之。
——本堂自运各省道地药材,精制饮片,虔修丸、散、膏、丹,发兑野山、高丽人参、关东鹿茸、暹罗官燕,杜煎虎、鹿、龟、驴诸品仙胶,各种沙甑、花露、药酒、香油不惜工本,虔诚炮制。凡仕商赐顾者,须认上海大马路抛球场后坐西朝东石库门内寿星为记,庶不致误。
光绪八年壬午岁秋七月
2.胡庆余堂雪记药号合夥议据抄本
立合同议据:徐祖源、陈桂舫、王莲舫、高志清、楼映斋、顾竹溪、徐炳辉、郭玉堂、俞俊森、王晓籁、黄子华、陈楚湘、潘明卿
今因施君、再春毛君浩甄股份让渡与徐炳辉君、郭玉堂君,由股东会议公决,按照原议据酌量修改重订合同,仍筹集资本洋三十六万元,合股开设杭州胡庆余堂雪记药铺,并在上海设立分铺。惟此项合同限定十三本,永远不得加增,并嗣后无论何人如再有让渡情事,只能在议据上加批,不得再行换立议据,以昭郑重。兹将公同议决合股条件开列於左:
(一)、一议集成资本洋三十六万元,分作一百二十股,每股计洋三千元,徐祖源十九股二厘半,计洋五万七千七百五十元;陈桂舫十一股半,计洋三万四千五百元;王莲舫十一股,计洋三万三千元;高志清七股半,计洋二万二千五百元;楼映斋六股,计洋一万八千元;顾竹溪九股,计洋二万七千元;徐炳辉十九股,计洋五万七千元;郭玉堂十二股,计洋三万六千元;俞俊森六股二厘半,计洋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元;王晓籁六股,计洋一万八千元;黄子华五股,计洋一万五千元;陈楚湘五股,计洋一万五千元;潘明卿二股半,计洋七千五百元。合成一百二十股,共计洋三十六万元。
(二)、一议资本官息,长年一分,每届年终支付。
(三)、一议每股各垫附本洋二千六百元,合计洋三十一万二千元。其息长年一分,并立存摺,年终支付(内有十二万元系划作申堂资本)。俟公积丰厚,再行公议。
(四)、一议民国元年,浙军政府标卖胡庆余堂产业,同人等筹集洋二十万一百元投标盘得,嗣因志森京控数年,至民国四年一月十日,由平政院判决产业发还志森。前款给还后,东等因在案,嗣举代表晋京,向志森完全买得该堂产业暨营业全权,订立契约(契约存杭堂保管)。所有契约内应尽之责任,在股诸君共同担任。
(五)、一议尚应找付志森,自丁巳年至辛酉年,每年三万元,共计十五万元,暂由本堂公积项下垫付。至於财政厅二十万元之案,按年应还一万元之款,现由房租项下提归,以付清为限。
(六)、一议本堂旧有房屋及胶厂栈房市屋并新置房产每年应提租金一万元,自乙卯年至甲戌年止,抵作缴还财政厅二十万元之款,俟缴齐后拨入公积项下,以昭公允。
(七)、一议凡属股东,均得随时到杭申两铺查阅帐目。
(八)、一议公聘魏鸿范君为杭申两铺总经理,并聘副经理两人,一驻杭铺,一驻申铺。凡夥友进出款项往来及营业一切事务,均由总副经理掌管担任。
(九)、一议正副司帐分任杭申总支两铺,专司银钱出纳及存欠事务,不得擅自挂宕以及亲友借贷等事。
(十)、一议公聘应崇椿君为正司帐,管理本堂银钱进出存欠事务,不得擅自挂宕以及亲友借贷等情。
(十一)、一议每年十二月初二日,由正副经理及司帐水客督同各房将存货详细盘明登载簿据,其盘货价目应照进价有减无增每年年终结帐一次,以凭查核。
(十二)、一议每届三年为满帐之期计算盈亏,亏则作一百二十股按股补足,盈则作二百四十股分派,除股东应得一百二十股外,其余一百二十股分派如下:计提财神股五股,阴俸股三股,胡氏招牌股十八股,酬施再记劳绩股四股,顾竹记劳绩股两股,王晓记劳绩股一股,应崇记劳绩股半股(施、顾、王、应四君劳绩股之事实其限,另订合同),总副经理暨各友并栈司人等酬劳股共计七十九股二厘,公积七股三厘,总计一百二十股合成二百四十股。
(十三)、一议凡我股东久后如有不欲经营、情愿让渡情事,须先尽在股各东,倘在股各东不愿承受另让他人时,必须三人以上之股东及经理司帐签字,俟开股东常会时即在各议据上加批注明,以昭慎重,但不得让与非本国人,违则不承认为股东。
(十四)、一议本堂钱庄往来及各存户款项在股诸君均须公同担任。
(十五)、一议本堂房产契券以及各种新旧证据契约等,须由经理、副经理及正司帐另录部册,连同契券等妥存保险箱,担负保管之责,每年正月十五日开股东会时,由保管者逐一检出,请各股东点验后,仍行眼同封固保存,以专责任而昭郑重。
(十六)、一议杭申两铺帐目年内分别盘清。上海之帐限正月初六日以前抄送杭州总铺并结,每年正月十五日之前由司帐缮具红单一样十三本分交各股东备查,并规定元旦日开股东常会,阴历四月十月开股东谈话会,查核申杭两铺帐目(日期约在上旬左右),由司帐具函知照各股东,以便届期会集。
(十七)、一议在股诸君不得向本堂挂宕银钱,正副司帐缕毋得徇情。
(十八)、一议阴俸办法,除正副经理由股东公决酌量优给外,其余夥友照在日薪额以在堂年分之多寡为标准。如在堂五年以上者给予二年,如十年以上者给予五年,如十五年以上者给予八年,如二十年以上者给予十年。惟至多以十年为限,不得再给。如系辞职或被覆退者,不在此例。
(十九)、一议股东会议时所有公决之条件,均须遵照议案实行。
(二十)、一议凡立子议单,须由在股各东二人以上既经理签字为凭,并须加批於本人,正议据及存堂之议据以备查核。
(二十一)、一议胡庆馀堂雪记招牌,原为营业名誉起见,所有帐房各种簿据另加馀记字样为暗记,以清界限,凡本堂各种图章不得在外盖章担保。
(二十二)、一议各股东除聘用正副经理及正司帐外,不得干预用人之权,以专经理之责。
(二十三)、一议立业必期久远共事,尤贵和衷,凡我股东务宜同心协力,共谋进步,以保本堂唯一之名誉,而图无量之利益。
(二十四)、一议是项合同一样十三本,不得化户添名。增加本数,股东各执一本,另缮一本存贮杭堂,永远保存。
(二十五)、一议是项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所有民国元年、四年所立之合同,其效力当然消灭,除当场涂销外,分别存贮各股东处,以备查考。
(二十六)、一议以上议决,各条公同允洽,各无异言,各无翻悔,永远遵守,将来如有未尽事宜,仍由股东开会公决,方生效力。
立合同议据:徐祖源、陈桂舫、王莲舫、高志清、楼映斋、顾竹溪、徐炳辉、郭玉堂、俞俊森、潘明卿、王晓籁、黄子华、陈楚湘
总经理:魏鸿范
见议:施再春、毛浩甄、倪雨亭、李春枝、金润泉、袁载春、宓廷芳、陈辛伯
代笔:王达甫
中华民国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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