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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医药志 >> 第七编管理 >> 第五章医药物价 >>


第二节 价格管理

       

一、西药与医疗器械价格管理

机构与权限 上海解放不久,国营医药公司成立,为了平抑物价,1949年7月曾以16万美元两次从香港进口药品,当10月、11月药价飞涨时,向市场先后抛出,由于数量有限,未能控制涨势。1951年,随着生产发展,国营医药公司已掌握较多药械。该年,华东人民制药公司为平抑药价上涨,向市场抛售大量药械,适当抑制了涨势。1952年,国营医药企业先后成立物价科,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重要药品价格由国家管理。该年,商业部掌握8种西药、4种器械的价格,中国医药公司华东区公司管理25种药械价格,上海市工商局管理12种西药价格。1953年8月5日,商业部管理药械价格13种,中国医药公司管理14种。1954年11月,商业部管理品种增至15种,中国医药公司管理品种增至30种。1955年6月,商业部管理32种,中国医药公司管理42种。1957年,化工部部配物资的11种西药原料药统一管理价格。1962年,化工部部配物资原料药改为14种,也统管价格。1963年5月25日,商业部管理42种。1964年1月31日,上海市商业一局管理出厂价78种,销售价52种。该年4月15日,商业部管理52种。1966年9月26日实行全国统一价后,商业部管理275种,797个规格。1973年,西药出厂价由燃化部管理;卫生部管理30种医疗器械出厂价。1979年,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统一管理药械价格。80年代,物价管理权限逐步下放。1985年,上海放开192种小药品价格、501种医疗器械价格。1988年3月,放开184种小药品价格。1989年11月9日,放开44种抗癌药品价格。至1990年,除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西药56个品种、医疗器械3个品种的价格以及放开的药品与器械外,其余药械价格由上海管理。

作价原则 1952~1955年,对私营药厂的药品作价,按照国务院副总理陈云提出的“按照不同情况,保证私营工厂按其资计算,在正常合理经营情况下,每年获得10%、20%、30%左右的利润,这个利润是按中等标准计算的”。1956年公私合营后,工商利润分配,曾有“工业部门较多,商业部门少量”的原则,由于上缴渠道的关系,出厂价一般又回到1956年初水平。国营工厂产品作价按1956年的实际价格;没有实际收购价格的,按商业批发价药品下扣16.5%,医疗器械下扣12.25%。1958年,贯彻商业部物价工作会议“药价从低的方针”。1969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药品不应盈利”。药械保持微利的原则,医疗地方病和计划生育药械采取国家贴补的原则,一直使用到80年代前期。80年代后期,医药商品价格权限逐步下放,小商品价格放开,产品成本上升。在生产无法挖潜消化而价格又一时不能调整时,只能由商业流通中有关环节共同消化,以维持工业生产,并有待情况较好时再逐步理顺价格。

差率:

进销差价 1952年,以进价加10%制订牌价。1953年,国产品以内扣10%(危险品12%)作为批发价;进口品根据进口成本加20~50%作为批发价。1955年前对私营企业改造时期,通过工缴核算定价,扩大国营商业的进销差,对新投产的原料药商业采取补贴政策。1956年后的10余年,进销差水平一般无变化。1966年,医疗器械进销差按出厂价顺加15%。1969年8月,西药进销差率按出厂价顺加14%。1980年10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修改进销差率,以批发价为基础,针剂定为17%,片剂、酊水、油膏、糖浆、粉散剂定为16%;大输液的产销基本在上海市,上海从低安排,按出厂价顺加14%。1984年6月,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消耗性医疗器材和一般设备性器械进销差率掌握为18%。1990年,上海市物价局明确消耗性器材进销差率16%,其余医疗器械仍为18%。

批零差价 1952年,上海市药品批零差价一般掌握10%左右。当时,为使私营零售商合理经营,确定抗菌素类药品批零差率为10%,一般国产药械为10~15%。1958年,由于医疗器械大都由医疗单位购买,取消零售价,市售商品也批零同价。1960年,实行分档批零差率,针剂抗菌素类为14%,其他针剂为18%,片剂抗菌素类为14%,其他片剂不足500片小包装为18%,500片以上大包装为10%;原料药1000克装及大包装为10%,其他为15%;成药大包装(1000毫升及以上)为10%,其他为18%;医药器械批零一律同价,一些家用器械如体温计、药棉、胶布、口罩、吸奶器等为10%。1961年2月,医疗器械恢复零售价,差率为10%。1963年,医疗器械实行分档批零差率,小设备性器械为8%,五金医疗器械为10%,敷料为10~12%,橡胶、搪瓷器械为15%,齿科器械为12%,家庭常用器械仍为10%。1964年,商业部转发中国医药公司报告、固体、半固体原料药品和丸、片剂为15%,其他药品一律为18%,特种药品为12%,医疗器械为15%,玻璃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为18%。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出的“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药械除体温计外,其余均按15%。1990年,除血制品为5%、残疾人用的器械批零同价外,其余一般为15%。

调拨扣率 1952年11月,上海医药采购供应站按收购价加2.5%手续费作为调拨价调给区公司,区公司再加1%手续费调拨给各分支公司。该年末按中国医药公司通知,调拨价按批发价九五折计算。1953年7月起,调拨价按照牌价下扣8%。1954年起,下扣10%。1956年7月1日起,改变内部调拨作价办法,一级站调拨给二级站的扣率从10%降为8%;一级站和二级站调拨给三级站司的扣率从10%降为6%。1957年5月1日起,对三级商店调拨扣率降为5%。1966年,一级站调拨给二级站扣率升至10%,调给三级批发商店扣率恢复为6%,药品于1月1日执行,器械于3月1日执行。该年11月10日,对三级批发商店调拨扣率又降为5%。1978年,有些单位经营亏损,从9月1日起对三级批发企业的药械扣率又改为6%,对二级站扣率仍为10%。1984年6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通知,医疗器械部分品种价格,商业内部调拨价也可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同年12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又通知,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出厂价批发价实行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调拨扣率按照这个规定进行适当扩大或缩小,以利市场竞争。

市区与郊县差价 1953年,市郊差价按照照顾消费者负担和私商正常经营的原则安排。对私改造完成后,1960年上海与郊县的零售同价,市区与郊县的药品批发价地差1%,器械地差2%。1963年,大输液、水剂地差2%,其他药品仍为1%,器械仍为2%。1966年,取消市区与郊县的药械差价,至1990年一直执行全市医药商品的统一价格。

二、中药价格管理

1.机构与权限

中药材收购价 从50年代起实行分级管理。1955年,中国药材公司管理品种17个。1960年,卫生部管理价格的药材品种计65个。1964年,中国药材公司管理55个品种。1973年,商业部管理33个品种。1974年,商业部组织平衡收购价的中药材品种为36个。1979年,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中药材收购价划归其管理。1981年,上海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撤销260种小草药的收购价,改为临时价。1984年,上海地产药材收购价有9种为中央与地方共管,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共管1种,上海市医药管理局管理3种。1986年11月,上海地产药材1种列为国家指导价,由上海市物价局与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共管。1988年,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上海有生产的药材10个品种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中8个品种为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收购指导价,2个品种为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医药管理局管理的收购指导价,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一直到1990年。

中药材中成药销售价 解放初,重点管理批发价,由上海市土产公司订价,报中国土产公司华东区公司审定。1952年以后,改为新订价由上海市土产公司制订,调整价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1953年,上海市土产公司改由上海市第一商业局领导,药材价格由该局审批。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重点转向对零售价管理。1958年,统一全市中药饮片零售价格。1959年,由上海市卫生局管理批零价格。1979年,上海市医药管理局成立,中药价格由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和上海市物价局管理。1984年,沪产106种小成药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987年,部分小成药一度执行提价申报制度。1988年,上海管理的药材国家销售指导价有43个品种,其余均为市场调节价,上海市药材公司经营的由市药材公司订价,不经营的由区县药材(医药)公司订价。直至1990年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只管理11个中成药品种的价格。

2.作价原则

中药材收购价 1958年,上海开始种植中药材,采取临时收购价或价格补贴政策。生产进入正常后,按生产成本与邻省价格订价。上海所需药材以外地调入为主,为了兼顾市郊农民种植药材的收益,适当提高地产药材的收购价,对市郊药材的收购经营,长期采取高进低出的扶植政策。

中药材销售价 1954年,国家通过专业公司控制货源、指导价格。1956年,价格一般维持不动,个别偏高偏低的进行调整,力求总水平稳定。1960年9月,本着减轻病患者负担的精神,区别不同情况降价,常用的生产发展快的和货源充足的药材多降,非常用的、生产发展慢的和货源较紧的少降,滋补性的生产发展很慢的和货源严重不足的不降。1969年,贯彻药品价格从低的政策。80年代前期,掌握批发价从宽、零售价从严的政策,少数品种批发价高于零售价,对零售点实行价格补贴。80年代后期。随着农产品价格上升,中药材价格采取“适当调升”的政策,以利生产和供应。

中成药价格 1955年7月,上海市药材公司对私营企业生产的中成药,实行限制利润、核定收购价的原则。1958年,开始按工缴成本订价,一般以每一有效工时单价1.20~1.60元计算产品成本。1965年8月,下乡中成药贯彻微利与多销的政策,出厂价利润不超过3%,批发利润不超过1%,零售利润不超过2%。1969年12月,治疗性中成药工业利润3%,滋补性成药利润为8%。10年实践表明3%的工业利润经不起各种因素变化的冲击,导致产品亏损。1983年,调整中成药工业利润为10%;针剂和参茸滋补品为14%,并以利税率的办法简化计算。一般成药利润10%,税收5%;药酒利润10%,税收15%;针剂、滋补品利润14%,税收5%。1990年,基本掌握上述订价原则,只有针剂利润调整为15%,小商品掌握在10~20%。

3.差率

进销差率 中药材以主产地价格为基础,加上运杂费和综合差率,订出上海的批发价格。1950至1955年差率为11~16%,1957年为10~15%,1960年为6~13%,1969年为13%,1983年为14%,1988年为14~30%,1990年为17~30%。

中成药进销差率。1955年为15~30%。1958年滋补品为10~20%,治疗性和供应农村的品种为10~15%,药酒为10%。1965年为16%。1983年改为19%,执行至1990年。

批零差价 中药饮片1954年初批发价顺加200~500%毛利制订零售价。该年8月改为120%,1958年为54%。1964年1月1日,对9家医院以零售价八二扣供应中药饮片,批零差率为22%。1967年1月15日,批发价以零售价下扣30%作价,其差率为42%。1969年,按批零差率25~35%制订零售价。该年12月,对医院的八二扣改为与零售店同样的七四扣作价,差率为35%,1979年7月1日又恢复八二扣(差率为22%)。1988年,饮片零售价按差率35%订价,人参批零差为25~35%,对数量零星、价值低、罕用的小品种,批零差为45%之内,鲜货药材批零差率掌握200%。

中成药,1958年中药联合制药厂成立之前,批零差率为40%,之后改为25%,药酒15%。1965年,下乡中成药批零差率改为15%。1969年,中成药批零差率一律为16%,一直使用至1990年。

调拨扣率 1955年,中药材调拨按收购酌加2.5~7.5%作价,滞销药材原则上不加费率。1956年,中央掌握商品按收购价加费用和再加9~15%,地方掌握商品按牌价倒扣3.5%作价,进口药材按口岸调出地牌价下扣5%,销地临时调出按下扣3%作价。中成药下扣2%再扣税2.5%,药酒不扣税。1960年12月5日起,进口药材口岸间调拨按当日牌价下扣10%;一、二类药材扣3%,三类药材按当日牌价调拨。1961年,对郊县调拨中药材扣8%,中成药下扣10%,药酒下扣5%。1963年11月10日起,卫生部规定计划内55个品种调拨扣率3%,计划外品种调拨按产地当日批发价作价,进口药材与中成药扣率为5%。1965年,中成药下乡,产地调拨给销地二级站倒扣8%,二级站调三级批发单位倒扣5%。1969年12月1日,中药材按调出当日批发价下扣3%,中成药调拨给一般地区二级站下扣10%,调给西藏、新疆、内蒙地区按批发价倒扣12%。1970年2月,中成药对三级单位的调拨与西药的调拨扣率相同,即为5%;1978年9月1日改为6%。1983~1990年,一般药材按当日批发价下扣3%,必要时由购销双方协商价格;调郊县三级单位下扣8%;进口药材口岸间调拨下扣10%;调给二级单位下扣5%;中成药调给市外二级单位下扣12%;调给市外三级批发单位下扣7%;调给上海市郊县三级批发单位下扣8%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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