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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
解放前,私营企业实行雇佣工资制度,资本家任意定薪。工资形式有日薪、月薪、计件等,职工劳动所得微簿。民国14~25年(1925~1936年),五洲、中法等药厂,一个普通男工的月薪法币(下同)5元,最高的约7元,年奖1~3元(当时米价约每斗1元)。女工同工不同酬,同临时工一样,以日计薪,每日1角5分~2角不等,无年奖。医药商业职工的工资年薪20~60元。批发商业职工的工资高于零售商店职工,普通职员月薪10元左右。除低微工资外,还实行盈余“分红”,大店每月1~2元,中小店在年末发少许鞋袜钱。民国32年8月27日,中药店职工在物价狂涨下,生活艰难,向资本家斗争,提出按照营业额提成10%作为工资津贴,由此开始实行提成工资制。民国33年4月25日,因提成工资收入依然甚少,生活困难,职工再度向资本家斗争,提成比例上升到20%,其中10%按工资比例分配,10%按人数平均分配,每月劳动所得只能买二三斗白米。学徒劳动无酬,每月只有少许剃头钱、鞋袜钱和零用钱。上海解放后,1950~1955年,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心下,私营企业对工人发给基本工资。另外,还增设固定升工、超额奖励、伙食费、早夜点心费、米贴、房贴、技术津贴、营养津贴、子女教育费、年考勤奖、提成奖、制服费、生育补助费等10余种变相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5%,职工劳动收入显著提高。1955年,化学制药工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下同)63.98元。但各企业分配形式不统一,变相工资项目有多有少,因此企业之间工资水平高低不一。当时,在一个企业内部,职工工资高低相距也很大,有些企业工人每月工资58元,职员每月200余元。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私营企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进行清理整顿,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实行行业统一的八级计时工资制;同时,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少数工厂逐步实行计件工资制。初步改变原私营企业中混乱、不合理的分配制度。1960年3月,为克服工资等级过多,级差过大的混乱现象,上海市劳动局制订《职工的职务工资标准》(俗称“一条龙”工资,36元为起点档,每档按3元依序递增,终止档为210元),上海医药系统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实行行业统一的“一条龙”工资制度,具体分八个等级,30个档次,每档之间差数,有3元、4元、5元、6元(从第一档与第二档之间差数3元开始、依序相隔数档递增为4元、5元,最高差数为6元),以此对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等分别确定各自级数、档数、档差数的统一等级线。这一工资制度一直延用到1984年。1985年8月,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今年改革或改进企业内部工资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对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和企业工资包干使用的工资制度。即局根据各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与本年度增人计划等因素,分别核定各企业工资总额;企业根据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结合各自条件冲破原有分配形式,试行岗位工资制、效益工资制、定额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不同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使职工收入大幅度增长。1990年月平均工资,工业职工289.24元,商业职工279.67元,均比1977年增长3.16倍;月平均奖金,工业职工75.75元,商业职工107.69元,分别比1977年增长16.4倍和25.4倍。
二、工资变革
工资改革 1953年,在国营厂、地方国营厂、公私合营厂进行整顿与改革工资制度,取消旧企业遗留下来的变相工资,建立按技术划分的八级工资制和按职务划分的职级工资制。1956年9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全行业全面开展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贯彻“调整为主,高的不动,低的逐步提高”的原则,历时1年2个月,初步改变分配形式不统一、分配不公的矛盾,理顺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工资改革后,合营企业计时工资制职工,增资的占20.55%,减资的占9.7%,维持原工资的占69.75%;计件工资制职工,增资的占19.52%,减资的占71.09%,维持原工资的占9.39%。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的职工平均工资从67.45元提高到73.69元,增长9.25%。初步改变1955年劳动生产率比1953年增长6倍、而职工工资水平未能相应同步增长的矛盾。
工资调整 在195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1960~1983年先后进行6次工资调整。
第一次工调。1960年3月,遵照中共上海市委批转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中提出的“部分调整,逐步提高,鼓励先进,照顾工龄”的方针,组织全行业开展工资调整。着重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后3年中,工资制度出现的新矛盾,如同岗位工资标准不统一;大批工人转换工种,工资标准没有相应变化;工人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工资等级没有相应变化。通过工资调整,实行等级工资的职工占调资人数43%,实行岗位工资制的职工占调资人数12%,实行“一条龙”工资制的职工占调资人数53.2%,基本达到统一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标准的目标。职工工资不同程度有所增加,升级面达到52%,其中工人58.8%;按工调范围人数计算平均每人增资4.03元,其中工人增资4.54元,工资偏低的职工收入有所提高,工资关系上的矛盾有所缓解。
第二次工调。1963年8月,按照“部分调整,逐步提高,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的方针,调整一部分职工工资,其重点是适当改进工资制度。根据部颁工种等级线,组织全行业制定、修订技术标准,作为衡量工人升级的依据;改进“一条龙”工资制度,分工种确定工资等级线,调整、合并一部分工种的工资等级线;整顿变相工资,在不降低职工收入的前提下,采用取消制度、维持金额(或稍打折扣)办法,统一转为保留工资。通过上述调整,全行业的工资结构进一步走向合理。这次工调还调整了新老工人之间工资关系,平衡两者增资面,1957年后进厂的新工人增资面68%,1956年以前进厂的老工人增资面51.33%,其中拔尖冲顶的占0.4%;还调整了学科技的与学财经(中专)的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使两者在52%的增资面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平衡;对工资偏低工人(主要是里弄家属工),全部给以调整工资。这次工调中增资职工人数占工调范围人数的51.21%。增资金额按工调范围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22元,其中生产工人平均增资6.25元,技术人员平均增资6.44元,服务人员增资5.42元;抵冲保留变相工资后,按工调范围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净增资2.59元。
第三次工调。1971年7月,这次工调以年限为基础,适当结合表现。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或三级以下工人,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或一级以下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参加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进行工调。升级幅度,一般一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相似二级或二级以下人员,以及1958~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相似一级和一级以下人员,表现好的可升二级;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工调范围职工一般增资6元;增资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增资后抵冲。实施结果,增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33%,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元。同时结合工调,对“文化大革命”中被扣改工资的原资本家318人、原定漏划资本家50人、原定小业主115人、原定“资产阶级知识分子”6人等,给予恢复原工资和补发工资。
第四次工调。1977年10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规定,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参加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其他人员进行工调。升级幅度,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一级工资,个别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升二级,增资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增资后抵冲。实施结果,增资职工占工调范围人数60%以上,平均每人每月增资5.79元左右,其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有96.2%增加工资(另有3.8%的职工缓调),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有52.2%增加工资。 第五次工调。1979年11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按劳分配,择优升级,给一部分职工增加工资”的规定,组织全行业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进行工调。增资幅度,一般增资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有重大贡献的增资二级。改变过去单纯按工龄长短、工资水平高低对号入座的办法,实行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为主择优升级的办法。实施结果,增资职工占工调范围人数61%,其中196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增资面63.6%,196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技职人员增资面64.9%,196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增资面56.8%;其中1968~1971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增资面90.5%,1972~1973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增资面47.3%,197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增资面9.8%,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增资面67.3%。这次工调,据部分单位调查,择优升级的占59.5%,工作多年工资较低升级的占32.5%,照顾性增资的占8%。
第六次工调。1983年10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一九八三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未列入1981年文教系统调整工资范围的教育、医务工作人员,1979年底前调入的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的知识青年,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1983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职工等进行工调。这次工调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有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的职工增资后抵冲。实施结果,增资职工占职工总数78.31%,增资1级占96.34%,不满1级占2.47%,只纳级不升级占1.19%,其中暂缓升级占0.41%,平均每人每月实际增资10.95元。抵冲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后,平均每人每月净增9.80元。在开展工调的同时,根据《国营企业工厂厂长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制,1983年晋级面为职工总数1%。
分配制度改革 1985年,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资金,采取下达工资总额包干使用控制数,组织企业实行自费增加工资的改革。上海市医药管理局下达1985年工资总额包干使用控制数为:上海市医药工业公司,39家企业,25652名职工,工资总额包干数2569.9万元;上海市医疗器械工业公司,28家企业,职工15501人,工资总额包干数1409.4万元;上海市药材公司,4家企业,2407名职工,工资总额包干数219.2万元。各公司将工资总额包干使用控制数再核拨给企业,企业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吃“大锅饭”,适当拉开差距,解决工资和岗位(职务)脱节、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脱节的矛盾。实施结果,上浮工资标准的职工占范围人数95%;升级的职工占范围人数87.9%,其中升2级的占0.05%,升1½级的占12%,升1级的占75.4%,升半级的占12.48%;工资封顶补贴的占2.5%。实际增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15元左右。1987年,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规定,当年有79%的全民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有38户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浮动的分配制度。1988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全局系统企业在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基础上,开展内部分配改革,探索适合于生产形式的分配形式。有的企业改变以技术为唯一尺度的八级工资制,试行岗位工资制,把技术繁简、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环境)等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对技术要求高、责任性重、劳动强度大和劳动条件差的“脏、重、累”岗位的工人适当多加工资,扭转一线工人流向二三线的趋向;有的企业试行效益工资制,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实际劳动成果结合起来进行定量考核,即按职工实际完成产量指标的多少,质量指标的好坏,确定应得的效益工资和升级工资,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有的企业试行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即企业把生产、效益目标,以完成工时定额指标的形式分解到车间,形成以车间为群体的定额工资制,车间对工人实行定额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实际完成的实物量和工时定额计算工资,多劳多得;有的商业企业试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分配制。这些新的分配形式,进一步消除工资分配上平均主义的积弊。1989年,局对企业的工资奖金,实行由原来主要控制提取数,改为提取数、发放数双轨控制的办法,加强宏观控制,同时组织企业继续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进一步探索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定额工资等责权利三者结合的按劳分配形式。实施结果,初步形成适应不同生产特点的多样化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职工平均月增收入30%左右。1990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一九九○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若干问题的改进意见》,结合部分企业出现经济滑坡的形势,把由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改为由局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总挂)。列入局工效总挂范围的有原实行企业工效挂钩的76家全民工业单位。局工效总挂采用经济目标考核法,即完成局总挂经济目标(工业总产值23.74亿元,上海口岸出口拨交额3.47亿元,适销产品增值0.57亿元),提取8%的上浮工资,又完成局实现利税4.9亿元,再提1%的上浮工资;完不成财政承包1.92亿元,不得提取上浮工资,完不成安全、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各扣减新增工资总额10%。根据这一办法,各企业可自由选择适合自身的工效分挂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年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搞活内部分配的同时,进行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的“转标”工作。即1986年底以前企业给职工增加的浮动工资及按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增加的工资,均转为标准工资;1987年以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用效益上浮工资给职工增加的企业浮动工资,其中1级转为标准工资;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用局核定的包干工资或经局批准用奖励基金给职工增加的浮动工资,其中1级转为标准工资。工效总挂实施结果,基本制止部分企业的经济滑坡,列入工效总挂的76家企业,到年底均完成工效分挂目标,全局工效总挂目标顺利实现,职工工资进一步增加,人均上浮工资144元,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提高0.3个百分点;同时,增强企业分配上的活力,工资来源人均环比增加153元,超过全市平均增加90元的水平。
三、奖励津贴
奖励制度 上海解放前后,不少私营企业先后建立年奖、超额奖、年终双薪等奖励制度,作为职工的正常收入。1956年公私合营后,结合工资改革,取消私营企业的各种奖励制度。取消时,向职工发放一次性生产奖金(平均每人29.23元),并对生活困难职工,根据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958年,实行跃进奖与综合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奖金制度,把综合奖转化为附加工资。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的通知》,开始恢复试行奖励制度,同时附加工资自该年11月1日起从奖金中分开。奖金额度(包括附加工资)的提取比例,暂定为一般不超过上海市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0%,平均每人每月5.83元,每年约70元。1979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七九年奖励工作安排意见》,上海市医药管理局确定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提取10%奖金,由企业根据各自生产特点自行确定奖励办法。1980年,出现平均发放奖金或多发奖金和滥发实物等情况。1981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规定,上海市医药管理局按照公司完成生产、利润计划的情况,确定其全年奖金水平:上海市医药工业公司、上海市药材公司、上海市医药公司均平均为1.8个月的标准工资(105元);上海市医疗器械工业公司扩权单位平均为1.8个月的标准工资(105元),非扩权单位为10.5%的标准工资(73.5元)。并结合企业整顿,健全奖金发放管理制度,在一部分企业中试行超产计件奖励制,克服奖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82年10月~1983年,在一部分企业中试行浮动奖励工资制度,视工人完成生产情况、文化补课优劣情况增减奖励工资,适当解决技术工人中工资低于技术等级的矛盾,鼓励工人提高技术水平。1984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几点意见》,取消奖金额度封顶,实行超额征税的办法,改进企业奖金分配制度,把各项生产流通技术指标,分年度、季度、月度逐级分解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按实际完成情况考核计算分配奖金,把职工奖金收入同个人劳动成果、企业经济效益挂钩。1985~1990年,实行奖金同工资基金合并使用制度,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采取奖金同效益指标、物耗指标、质量指标、经济承包指标等挂钩考核的多种奖励形式,上下浮动,拉开差距,促使职工把个人收入增加,同个人劳动成果、提高技术(业务)素质挂钩,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劳动效率。通过10余年试行奖励制度,全局系统1990年的奖金水平(含附加工资)比1978年基数增长27倍以上。
1978~1990年上海市医药管理局系统奖金水平增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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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奖金金额数(万元) |
与1978年相比增长情况
(%) |
年份 |
奖金金额数
(万元) |
与1978年相比增长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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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285.62 |
100 |
1985 |
2746.6 |
8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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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759.03 |
165.75 |
1986 |
3912.5 |
1269.83 |
|
1980 |
603.6 |
111.33 |
1987 |
4749.3 |
1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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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729.1 |
155.27 |
1988 |
5317.4 |
17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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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848.4 |
197.04 |
1989 |
7566.6 |
2549.18 |
|
1983 |
848.5 |
197.07 |
1990 |
8422.0 |
284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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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2030.4 |
6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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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制度 50年代初,私营企业先后建立餐贴、房贴、车贴、米贴、子女教育费、制服费、浴贴、毛巾肥皂费、早点夜点费、节日菜贴、技术津贴、人身保险、月规津贴等10余种津贴制度,作为职工的正常收入,每月平均28元左右,占工资总额27.4%。1956年公私合营后,结合第一次工改,把私营企业的各种津贴转化为变相工资。1957年后,结合6次工调,逐步整顿取消变相工资。1958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的规定,开始在行业内实行有毒有害作业、高温作业保健津贴(牛奶、营养菜)、中夜班津贴。1978年,实行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品补贴。1983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常年直接从事对人体主要器官危害严重的有毒有害作业、高温作业的职工建立岗位津贴的规定”,对有毒有害岗位和高温岗位的津贴分甲、乙、丙、丁和甲1/2、乙1/2、丙1/2、丁1/2八个等级。
1983年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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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甲 |
乙 |
丙 |
丁 |
甲1/2 |
乙1/2 |
丙1/2 |
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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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 |
15.00 |
12.00 |
9.00 |
6.00 |
7.50 |
6.00 |
4.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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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繁重劳动 |
9.00 |
8.00 |
5.60 |
|
4.50 |
4.0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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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调整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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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甲 |
乙 |
丙 |
丁 |
甲1/2 |
乙1/2 |
丙1/2 |
丁1/2 |
|
化工有毒有害 |
20.00 |
16.00 |
12.00 |
8.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
高温繁重劳动 |
16.00 |
12.00 |
8.00 |
|
8.00 |
6.00 |
4.00 |
|
1987年1月1日起,为振兴中药事业,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中药人才和中药传统技术,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对曾获得上海市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供应、仓储、调剂、加工炮制、成药生产、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者,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制度,每人每月15元。1988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被评为工人技师的职工,可享受技师传授技艺津贴的规定”精神,对被评聘的工人技师,实行技师传授技艺津贴制度,平均每月20元,聘满3年者,津贴费列入退休工资。
1956~1990年月平均工资、奖金状况表
单位:元
|
年份 |
医药工业 |
医药商业 |
医药事业单位 |
|
人均工资 |
人均奖金 |
人均工资 |
人均奖金 |
人均工资 |
人均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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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
4.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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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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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82.85 |
4.59 |
|
|
80.87 |
|
|
1958 |
78.63 |
4.45 |
|
|
74.25 |
|
|
1959 |
81.76 |
5.78 |
|
|
8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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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72.66 |
4.78 |
|
|
8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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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79.05 |
4.42 |
|
|
79.0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