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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十四章收容改造


第十四章 收容改造

解放前,广大劳动人民长期遭受剥削、压迫,其中不少人被剥夺正常的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有的沦为乞丐、娼妓和其他依靠非正当收入维持生活的游民阶层。一些走投无路的城市贫民,为生计所迫,不断补充到游民阶层中来。受黑社会控制的地痞、流氓则通过控制游民人群,榨取其血汗所得,并从事危害社会治安的非法牟利活动。游民活动渗入到上海的各个角落,构成对市民正常生活、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威胁。

解放后,市民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政务院制订的“劳动生产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政策方针,先后由市社会救济团体、市民政、公安部门协同,组织了对流落市区街头巷尾的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以及有危害社会治安的灾、难民和游民人群的集中收容和遣送(回乡)、安置(异地)工作。

1949年下半年至1957年,采取突击收容与经常性收容的方式,陆续把大批游民收容进本市的教养机构或移送到苏北垦区、劳动治淮大队与皖南白茅岭农场组织劳动生产,进行教育改造。通过劳动和政治思想教育,改变其游惰习气,培养他们的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帮助他们学习生产技能,然后安置到各种生产岗位上去。到1958年为止,共收容改造游民69853人(内有娼妓7195人),使他们成为爱国守法、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解放前,上海妓院与妓女的数量,不仅占全国之首,而且在1917年一度居世界八大都市之首。解放初,人民政府对解放前合法登记的妓院、妓女(公娼),采取暂时维持原状的办法。主要由公安部门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则对妓院、妓女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实施封闭妓院、收容改造妓女积极创造条件。1951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与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的意愿,决定取缔娼妓制度,封闭残存妓院,收容改造妓女(包括公娼与暗娼)。市民政部门同时建立上海市妇女劳动教养所,专司收容改造妓女。1951~1958年初,教养所先后收容妓女7000多名。经过教育改造,参加劳动生产,医治性病,学习文化之后给予妥善安置,把她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妇女。上海改造娼妓的成功赢得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1958~1997年,共收容、遣送742620人(次)。80年代起,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建立和发展,收容、遣送对象随之发生变化,收容、遣送的性质从社会救济为主转变为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主,其管理办法从帮助灾、难民和游民克服生活困难,自愿接受救济性安置措施转变为强制性的行政约束措施。在此情况下,上海市的收容、遣送工作不断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市遣送站的内部建设,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对维护上海的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一节 收容遣送
第二节 游民改造
第三节 妓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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