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救济
1952年12月,制定《上海市社会救济暂行办法》,对无依无靠无劳力的老年人(60岁以上),或因病残丧失劳动力的而无法生活者,给予定期救济,相应建立了申请救济制度。救济标准是以维持一般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从1953年至1993年40年中,先后提高救济标准18次。1953年,社会救济标准为每户6~15元。1993年4月,孤老残幼救济为月人均98元,社会困难户为月人均93元。
1956年以后,随着城市困难户参加里弄生产组,救济户已从1956年的426189户减少到1961年的24868户,减少了94%;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1963年救济户又增加到434233户。1978年以后,救济户逐年减少,至1985年仅有5857户。90年代以来,由于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下岗、待业人员增多,社会困难户骤然增加,原有救济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1993年6月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革。根据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每年物价变动,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参见有关专节记述)。
二、生产自救
1949~1954年4月,27个区组织贫民生产自救,共组织96个以手工加工和各种服务性的里弄生产自救小组,使1100多人参加生产。至1957年,全市共组织生产自救小组628个,10248人参加。由于收入增加,有26%的救济户减少或停止救济。1956年开始,里弄生产小组归口到街道地区集体企业,部分生产小组逐步形成以安置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福利企业。
三、农村救济
1.“五保户”供养
上海解放后,对农村困难户和孤老残幼等,由政府给予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一般困难户、透支户,采取以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为主,同时依靠社(乡)队(村)集体经济力量,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基本丧失劳动力的鳏、寡、独、残及孤儿,根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享受“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的待遇。据1956年统计,上海市郊区共有五保户1.3万余人,约占农业户0.4%。五保经费由社(乡)队(村)集体经济全部承担。至1997年,农村“五保”老人尚有4642名,其中3337人进入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对散居的1305人实行院户挂钩、定期走访,提供生活服务。
2.扶贫工作
1982年,国家经济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扶助贫困户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84年,市民政局对扶贫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崇明、金山等5个县18个乡,一般贫困户(临时贫困户)和严重贫困户(常年贫困户)共计567户,占被调查农业总户数0.57%(全国贫困户比例为0.9%左右)。1984年10月,市农业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市民政局在南汇县联合召开上海市扶贫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双扶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会议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扶持贫困户参加农村生产、发展商品经济、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减免各种费用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措施。据1985年统计,减免贫困户各种税费共有161.53万元。其中,减免农业税64.7万,减免贫困户子女学杂费和减免医药费7.8万元,减免各种其它经济负担70多万。1984年的农村扶贫线标准为年人均240元,后陆续提高到年人均300元、400元。1994年起,根据郊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提出各自的扶贫线标准:崇明县和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为年人均700元,松江县、青浦县、奉贤县、南汇县为年人均750元,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为年人均850元。1995年起提高脱贫标准:崇明县和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为年人均1300元;松江县、青浦县、奉贤县、南汇县为年人均1500元,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为年人均1700元。
各郊县(区)通过地方财政拨款、银行低息贷款、乡镇企业支援,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措扶贫基金,并成立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据1997年统计,各郊县(区)积累扶贫基金已达80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户、受灾户、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危房翻建补助,以及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急需提供低息贷款。通过各项扶贫措施,使贫困户逐渐摆脱贫困。1997年,上海郊县(区)脱贫1176户,年末在扶户数4689户,继续享受区(县)、乡(镇)和村的三级定补的共5307户。
四、知青和下放户救济
1.知青救济
1968~1978年期间,动员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去外省(包括上海市郊县)农村下乡插队,共计111.2万余人。多年来,经过招工、征兵、升学和按政策批准回沪,尚留农村的约5万余人,主要是与当地农民结婚的知青,就地就近作了安排。1986年,对留在农村尚未安排工作的知青,每人每月补助30元,已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每月工资不满40元的,给予补差到40元,补差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1993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8元。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力,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补助81元。在乡镇企业工作,每月工资不满95元的,给予补差到95元。
2.下放户救济
1962~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动员城镇人口回乡生产的决定,在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原为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动员城市社会闲散人口6000户、26000人去安微农村落户。1969~1971年,上海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又动员2400户、8400余人第二批去安徽农村落户。他们分布在合肥、宣城、滁县、巢湖、阜阳、芜湖、蚌埠、安庆等8个市所属的31个县、(市)农村。1975年,这两批下放居民工作移交市民政局承办。这些居民长期生活在上海,对农村劳动和生活难以适应,加之一些实际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因此思想波动较大,不时集体回沪上访,要求返城。自70年代开始,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二次派出干部,深入居民下放地区进行访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做好稳定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下放居民中的知青,系中学毕业或肆业、及年满16周岁的社会青年,就地作一次性安置;对下放时临时安排的住房,因年久失修,墙倒屋塌及危房户,分批分期给予一次性补助,帮助他们重建和维修住房;对孤老残疾,下放时的户主和配偶,则给予定期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1997年每人每月补助金标准为110~130元。以上各项所需经费,1982年以前,由上海市民政局每年向上海市财政局申报核拨。1982年起,老户的定期补助,由各区财政拨款,不再列入民政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