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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八章救灾救济


第八章 救灾救济

上海地处东南沿海,历来台风、龙卷风、暴雨、大潮等自然灾害十分频繁。因此,兴水利,除水患,历代都列为要政。自清雍正三年(1725年)至1949年解放的224年中,陆上海塘共修筑74次。其中清代43次,民国31次。但海塘多为土塘,屡修屡坍,灾害仍频。每逢大灾之年,当局对灾民虽以减免漕银、平粜调剂民食,或由慈善团体施米、施粥予以赈济,但仅解燃眉之急,仍有大批灾民流离失所。

民国26年(1937年)八一三抗战期间,日军烧杀掠夺,百万难民,流亡上海街头。中共江苏省委、上海和国际救援机构、各慈善团体、同乡会和抗日爱国人士先后成立200多个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一度多达70多万人。抗日战争胜利后,灾民、难民有增无减,所谓“美援”救济物资,或被私吞,或被变卖,贫苦市民受益者甚少,因而多次发生“抢米”风潮。

上海解放后,面对解放前遗留的数以百万计的灾难民、失业人员和城市贫民等,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怀。在百废待兴、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至1950年3月底,资助40万灾难民回乡生产,组织以工代赈的灾民有10万人左右;对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进行收养。1952年后,制订救济办法,逐步完善救济制度,生产自救组织在城乡普遍开展,至1953年底,共救济灾难民49万人次,发放赈济粮代金1222亿元(旧人民币)。50年代初至1957年,全市共组织生产自救小组628个,10248人参加,贫困户通过生产自救得到就业。1956年后,农业合作化、公社化以后,郊县农村“五保户”1.3万余人,社(乡)队(村)给予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生活得到保障。1963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实行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1978年后,救济对象逐年减少,救济标准有所提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开展以扶持发展生产为主、形式多样的扶贫工作。至1997年,郊县(区)已脱贫1176户,在扶4689户。尚有“五保”老人4642人,采取进敬老院和分散供养的办法,安度晚年。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苏、皖、浙、贵、滇等兄弟省市,上海也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仅1997年,为支援云南、重庆贫困受灾地区募集衣被达3400吨。

90年代期中,在企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数十万人下岗、待业,城市居民中困难群体增多。为保持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上海在全国各省、市率先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明确以经济收入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和完善新的救助运行机制,此举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评价。救助对象是:个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个人或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民政部门承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除原救济补助对象外,还包括外省、市离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和不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待业人员。至1997年底,全市城镇社会救助对象达48.2万人。

第一节 救济机构
第二节 灾害救济
第三节 经常救济
第四节 临时救济
第五节 社会救助
第六节 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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