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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六章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 社会福利事业

上海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在接管、改造原救济福利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解放前夕,上海婴幼儿童和残老收容教养机构共有41个,残老孤幼等各类收容人员6500多人。解放后,对原福利机构进行接管、整顿和改造,31个儿童教养机构经过处理后,余下的单位合并为一所儿童教养院。至1955年底,全市私办公助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共有11个。1956年1月,人民政府接办11个教养机构。收容人员经过调整,婴幼儿、顽劣儿童、老残人员逐步分离,形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1957~1977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通过进一步调整,按不同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期间,外迁部分收容教养人员。50年代末,在郊县先后建立5所残老教养院,后经撤并,逐步形成4个市办收养老人的社会福利院。1958年后,3所精神病院先后建立。1960年收容弃婴8796人,年收容量创历史最高纪录。1963年提出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三结合方针。“文化大革命”期间,儿童教养院被撤销,原收留在儿童教养院的顽劣儿童再次流向社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利事业单位在清理整顿和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福利事业单位业务考核指标》,在全国率先对福利事业单位实施业务考核。在强化市办单位管理的同时,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倡导并扶持区(县)、街道和乡镇,因地制宜,兴办各类福利事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区办社会福利院、街道敬老院、残疾儿童日托所、精神病工疗组等地区社会福利事业相继建立。到80年代中期,上海社会福利事业在横向上已初步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四个层次;在纵向上,形成收养安置老年人、婴幼儿童和精神病人三个系列。在社会福利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上海福利事业也初步由救济型转变为福利型,由供养型转变为供养与康复相结合,由国家独办转变为国家、集体、行业、民间共同办。1984年11月,民政部在《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整顿改革经验交流会议》上肯定并推广上海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经验。

1997年末,上海共有市和区、县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19家,床位3959张;儿童福利院2家,床位730张;精神病院3家,床位1510张;街道、乡、镇办的集体性质敬老院346家,床位11297张;民间办的养老设施20家,床位1276张。

第一节 婴幼儿童福利事业
第二节 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三节 精神病人福利事业
第四节 福利事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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