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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五章退役军人安置


第五章 退役军人安置

清代,绿营兵为世袭制,父殁子代,兄终弟及,一般不退伍。年届50以上,体弱不胜操典者,以及作战受伤或致残退休,解除“名粮”,给守粮一份,从离营之日起支,以养终身。光绪三十年(1904年)制定《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规定士兵退伍每人发恩饷两个月,发给退伍凭照,派官长护送回家,自谋生计;对军官退休,按年龄、品级、功劳等条件,给以全禄、半禄、三分之一禄、半禄之半禄等待遇。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征兵条例施行细则》,其中“关于优待事项”规定:“退伍兵回籍后,于各该兵所住门首,置以铜质标记,以示优异”,“退伍兵之生计,确系艰难,经区董或村正副证明属实者,应由县长设法代谋生计,以免流离失所”。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因处理青年军复员事,临时成立“军事委员会上海市青年军复员委员会”,办理青年军复员来沪的辅导管理等项工作。民国35年6月10~13日,到沪复员青年军7567人。对军官退役,民国35年(1946年)7月,国防部颁发《陆军官佐退役俸给与表》,规定按不同衔级,分“一次发给”及“每月退役俸”两种,发给不同数额的退役俸。因物价飞涨,货币贬值,退役俸难以维持生计。士兵离队后,往往沦为散兵游勇,滋扰民间。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军人退役后的安置工作,早在红军时期,就有对残废退伍红军战士给予补助和安置的规定。全国解放以后,上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各个时期颁布的有关安置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建立专门的安置机构,拨出专项安置经费,落实“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从1950年起开始接收安置复员军人,从1958年起每年接收安置一批退伍义务兵,到80年代又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截至1997年底,回沪的复员军人62481人,退伍军人398605人,转业志愿兵1958人和军队离休干部2159人,均得到了妥善安置。

第一节 安置机构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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