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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三章优待抚恤


第三章 优待抚恤

优待抚恤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后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重视,主要实行的优抚待遇有:对士兵都推行食田、赏田、免除赋税,伤亡者给予重医善葬,立功者则论功行赏,加官进爵等。清宣统二年(1910年)陆军部尚书奏请《恤荫恩赏章程》,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及恩赏世职等作了详细规定。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陆海空军抚恤条例》和《褒扬抗战忠烈条例》等优待抚恤法规。民国35年(1946年),上海市政府也颁布有关优待出征抗战军人家属条例。民国37年,市政府第一期征兵,每名新兵付给安家费金圆券100元,后因物价上涨改为200元,仅购米6斗,仍无人应征。

随着人民军队的建立,新的优待抚恤制度开始产生。1931年11月,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订《红军优待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上海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开展了参军支前、救护伤员、募捐劳军、公祭死亡烈士等活动,全力支持爱国抗战部队和新四军。解放以后,上海人民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民拥军、军爱民”蔚然成风。烈属、军属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得到妥善安置。“文化大革命”期间,优抚工作受到干扰和破坏,有些优抚对象遭到诬陷和迫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优抚工作进入全面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首先对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平反冤假错案;适时扩大优待范围,不断调整提高各种优抚标准,1979~1997年,全市抚恤事业费共计24277万元;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建立和健全优抚法制,并广泛开展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活动,从社区到工厂普遍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一级的拥军优属基金会,实现优抚工作法制化、经常化、社会化,使50万名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90年代以来,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拥军优属方式的基础上,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民政部领导认为,上海拥军优属工作具有开拓性、前瞻性、示范性,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第一节 优抚措施
第二节 国家补助
第三节 拥军优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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