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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第一章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第一章 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上海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领导机关是中共上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起参谋、助手作用。

上海解放初期,民政部门承担基层民主建政的具体工作,从接管区公所开始,到废除保甲制度和建立区人民政府,并参与召开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参加城乡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事务。1954年12月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上海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直到1982年,中共中央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后,才重新承担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主要任务是: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向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与建议;总结和交流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开展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评比先进和表彰活动;拟订、修改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指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培训街道办事处主任和乡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前身曾称区接管专员办事处、冬防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派出人员办事处。195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此后,上海把区政府派出人员办事处统一改称为街道办事处。开始时,街道办事处主要办理市、区两级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以后管理范围和职责有所扩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抓阶级斗争”为主,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都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后,城区管理任务加重,经1985年与1995年两次体制改革,街道在不改变《宪法》所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派出机关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上海特大城市的特点,赋予一级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力:建立街道财经机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组成街道监察队,形成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格局。1997年,全市有102个街道办事处。

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乡镇人民政府,经历过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重建乡人民政府和撤乡建镇几个阶段。从政权初建到农村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通过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进一步完善乡镇政权体制。1997年,全市有205个镇人民政府和9个乡人民政府。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经历群众福利组织和冬防服务队等阶段。居民委员会在做好居民福利工作外,还进行治安保卫、调解居民纠纷等工作,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居民委员会也“抓阶级斗争”,承担了大量的“额外”任务,干扰了居委会作用的发挥。1985年,居民委员会整顿、改选后,管辖范围和任务作了调整。特别是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示范活动后,使居民委员会基层自治作用得到发挥。1997年,全市有3361个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1982年以后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采用“一大队一村”的办法建立起来的。村民委员干部依法选举产生,建立健全各种组织,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97年,全市有2914个村委会。

第一节 民主建政
第二节 街道办事处建设
第三节 乡镇政权建设
第四节 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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