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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民政志 >> 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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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记述上海民政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有机统一,注意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二、本志以现阶段上海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设章,除收容改造章的游民与妓女改造节外,对历史上曾由民政部门主管,解放初期陆续移交有关部门的人事、户政、民族、侨务、宗教事务、农事等工作,均不编列。

三、本志上限不限,追溯到事物之发端,下限至1997年。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民政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卷首列总述,为全志之纲。设大事记,为全志之经。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分列19章。章以下设节、目,图、照相对集中,部分随文插附。

五、本志遵循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与英烈选录的排列均以卒年为序。

六、本志除引用原文外,使用语文体。多次用同一名称时,首次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其后用简称。

七、纪年采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公元纪年。志中所述“解放后”,系指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

八、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有关规定。解放初期流通的人民币,注明“旧人民币”,1955年3月以后为新人民币。

九、资料来源于档案、旧志、图书、报刊杂志、历史文献和实物,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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