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1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乡镇企业协会,是本市区县乡镇企业各行业联合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乡镇企业法》,切实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以服务会员、服务乡镇企业为目的的各项有益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区县乡镇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为振兴上海市乡镇企业经济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提倡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维护乡镇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二、组织会员与本市工业、商业、外贸、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交往与合作,为发展区具乡镇企业经济提供有利条件;
三、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为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市场拓展、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提供服务;
四、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扩大乡镇企业的影响和知名度,在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开展国际交往、国内合作,组织项目洽谈,发展国际国内间的民间经贸关系;
六、创造条件,逐步组建专业(行业)委员会,开展行业性活动,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七、重视信息工作,传递各方情况,反映企业动态,传播先进经验,发展横向交流;
八、本会主要业务范围:经济技术咨询与合作,信息与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与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成立的本市各区县乡镇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含联营企业、合资企业)集团、公司等,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上述范围的企业干部、职工,以及热心乡镇企业,并愿为之服务的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遵守本会章程,享受应有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共同利益;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领导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常设办事部门和专业(行业)委员会的设置或撤销。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部门及专业(行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批和办理会员入会退会;
五、审定经费收支计划和重大费用的支出;
六、讨论、决定临时发生的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
不论是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产生的决议,都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各部、室。在秘书长主持下,由各部、室分工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乡镇企业行业众多的特点,在本会领导下,逐步组建专业(行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下属机构,其副主任以上负责人由本会任免。专业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工作条例》,从行业特点出发,按照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开展行业性活动,提高全行业的素质和效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上级的拨款;
三、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加本会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人即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法人代表变动时,由该单位的继任法人接替原法人为本会团体会员当然代表(包括原担任之职务)。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即报本会备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理事(含理事以上各级职务)如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经提出后而又不改正者,应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不保留其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挂靠上海市区县工业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会因故终止活动,需经会员(代表)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