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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93)沪检五字第52号

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结合实际,对本院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复查终结的案件必须符合高检院规定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结案标准。

二、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报领导审批后,作出复查决定。

三、复查的案件,凡办案组讨论意见一致予以维持的,由分管处长审核;组内讨论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处长决定提交处务会讨论。

四、处务会讨论意见一致予以维持的案件,由分管处长履行审核手续;处务会讨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五、凡需撤销原决定的案件,均应经组、处两级讨论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六、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或有影响的案件,在结案时,均应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七、下级书面请示的案件,组内讨论意见一致的,由分管处长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处长提交处务会讨论或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八、凡由分管处长审核的案件,在审核后,应将结案报告、拟写的法律文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凡规定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的案件,应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指示或决定,拟写法律文书报检察长审批。

一九九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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