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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93)沪检五字第22号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举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进一步依靠、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深入开展反贪肃贿斗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以及市院《对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的对象和标准

1.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一律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公民个人奖励,根据举报案件已查明的数额大小和追赃多少,以及提供举报线索的详略而定。一般以追缴数和罚没款的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3.对举报有功的单位,一般给予精神奖励。

二、奖励的程序和方法

1.举报奖励应在侦查终结后进行。由本机关的检举、控告贪污、贿赂罪案接待室(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每月一次向自侦部门了解线索消化情况,发现并提出需要奖励对象的名单。

2.奖励的审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一人一表呈报审批。

3.由举报中心指定专人填写呈报审批表,会同侦查部门填写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结果及奖励意见(详见审批表)。经侦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举报中心审核,然后报检察长批准,方可奖励。

4.举报中心根据检察长审批的意见,按财务制度提取奖励金。

5.发放奖励金,由举报中心确定二人经办。一般用信函通知领奖,注意为举报人保密,发奖的地点要尊重举报人意愿,选择举报人认为安全、方便的地方,对署名举报人发奖时要肯定举报人成绩,鼓励继续举报,切忌就事论事。同时,注意听取对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对匿名举报人的奖励,除按署名举报人奖励的要求外,还要注意核对被举报人姓名,提供举报的事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发给,奖金发放后由经办人和受奖人分别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上签名。

6.举报奖励要严格保密,一般不公开奖励,如举报人同意也可公开奖励。

7.奖励结束后,由经办人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受奖人领款凭证等材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由举报中心归档。举报人签收字据,不存放财务部门。由举报中心出具用款证明单交财务入帐。

三、奖励经费

根据财政部(19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核拨。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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