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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贪检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的管理办法(试行)

       

(93)沪检贪字第11号

历年来,全市贪检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常从一个案件带出本单位或非本单位管辖的其它案件线索。为了更有利于深挖案中案,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案件遇到带出非本单位管辖的贪污、贿赂、挪用、假冒商标案件线索时,应及时收集书证,详尽询问或讯问,认真做好笔录,并责成写出专题陈述或亲笔供词,形成较为完整的线索材料。

二、移送案中发展的案件线索,须填写贪检处统一印发的移办单,连同线索材料一并于发现后一周内报送贪检处,特殊情况需立刻直接移送管辖单位的,可先移送后补报(要案线索除报送贪检处外,还需按市院关于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贪检处收到移办线索,经登记后一般在三天内转送管辖单位,并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四、受理移办案中发展的案件线索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填写贪检处统一印发的反馈单报送贪检处,如不能按时查清反馈的,应说明原因,待有结果时,仍应及时反馈。

五、移办案中发展的案件线索被受理单位审查立案的,移送单位算立案半件,是大要案的按大要案算。由贪检处到年终统一负责统计。

六、非案中发展的线索,不实行半件制,移送管辖单位时,为有利掌握情况,仍填写各单位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转办单,连同线索材料一并及时报送贪检处,经登记后再转送管辖单位。查处结果也须反馈贪检处。

七、非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需跨管辖立案侦查的,必须报送贪检处协调,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对九三年一至四月已经直接移送管辖单位的案中发展线索,须补填写移办单报送贪检处备案。受理单位立案的,也须补填反馈单报送贪检处,移送单位仍可计算半件。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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