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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控申、贪检部门相互配合处理举报线索的管理办法(试行)

       

(93)沪检五字第14号

(93)沪检贪字第8号

为了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提高消化线索的成案率,取信于民,更好地发挥举报线索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的作用。经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贪检部门直接受理的单位或公民举报、案中发现、有关部门移送、自行发现、自首等罪案线索,要向控申部门办理线索登记手续,填写转办通知单。有查处结果的,应及时填写转办回单送达控申部门。

二、贪检部门对控申部门转办的罪案线索,有查处结果的,也应及时填写转办回单,主动送达控申部门。

三、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案线索,贪检部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存查的,可填写转办回单通知控申部门作消化统计: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罪案线索,因各种原因一时无法查清,而有必要等待时机再行查处,经与举报单位说明情况的。

2.匿名举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罪案线索,内容欠详或从现象上看尚属违法、违纪,但有发展可能,一时又无查处条件的。

3.署名举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罪案线索,在三至六个月内确实无法查清,而举报内容又有一定价值,需创造条件再行查处,由贪检部门将意见答复举报人的。

4.其他有存查必要的罪案线索。

四、对存查的罪案线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查处。查处有结论的,应通知控申部门。

五、贪检、控申部门对历年来尚未消化完毕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罪案线索,经清理后,也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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