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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检察院《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的规定》,结合市税检系统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使信访工作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暂行)。
一、信访工作任务
各级税检部门必须自觉把信访工作放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位置上来考虑和安排,争取信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主要任务是:
1.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凡涉及控告、检举偷抗税案件统一由税检室受理、接待,并按“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在受理、接待信访中做到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
3.从来信来访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提供有关部门或自行立案查处。
4.正确、及时反映信访动态,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提供给领导参考,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措施。
二、接待群众来访
各级税检部门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其中所反映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做到与有关单位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落实受理单位,使群众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群众来访时,接待人员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讲究文明,礼貌待人。做到:接待问
话热心,听取陈述细心,回答解释耐心,处理问题公心。
2.群众来访时,必须做好接待记录,接待记录宣读无误后,由来访者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接待人员的姓名。
3.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或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必须要有针对性,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4.对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趋于激化的来访者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坚持疏导,耐心启发,稳定情绪,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三、受理人民来信
人民来信,除署名收信人的以外,由税检室内勤在收信的当天拆阅(署名收信人拆阅信件后,发现是属举报内容的,应及时交内勤登记处理)。发现重要线索信件必须立即向室领导报告、请示。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内勤收信拆阅后,要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制卡。做到件件有登记,按照项目要求逐一填写。内容摘要应按下列要求分别填写:
(1)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单位及其地址;
(2)事发的时间、地点;
(3)检举、控告的事实、情节;
(4)检举、控告事实的来源;
(5)提供的证据和线索;
(6)检举、控告人的意见和要求。
2.在对人民来信进行处理时,应由内勤人员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拟处的意见,由科(室)领导审批决定,重大的应报分管检察长审定。
3.对转其他单位处理的信访件,应将转往的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来信人。并主动与单位取得联系,对长期拖延不办的,要加以督促落实。
四、办理信访时限
1.收信人必须当天拆阅。内勤在二天内填写好《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三天内由科(室)领导审批决定。
2.转办信应在一星期内转往有关单位,并通知来信人。
3.初查信访,初查时间为十五天,情况复杂特殊的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4.自办信件一般应在三十天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视情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同时将延长原因作好记录。
5.对上级交办和市税检室等部门转办的信访件,除应及时做好登记外,要及时进行查处,并负责把查处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或转办部门反馈。
6.每季度对信访作一次分类统计,有条件的作一次信访综合分析,及时上报市税检室。
五、信访工作纪律
1.办理信访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法办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徇私,不搞“关系”等。
2.不准将检举、控告信和检举、控告人转交和告知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单位。
3.不准向来信来访人或当事人托办私事,不得告知家庭地址。进行回访或去当事人家谈话必须有两人。
4.不准在接待来访当事人时透露案情和谈及无关的内容;不准将正在讨论审查,内部争论,分歧意见告诉来信来访人或当事人。
本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二年七月起实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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