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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
初查也称立案前的调查,是检察机关为了判明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
侦查与初查有很大的不同。侦查是诉讼活动,初查是非诉讼活动;侦查的任务是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初查任务是查清有无犯罪事实;侦查目的是为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初查是为立案提供依据;侦查可以采用专门的侦查措施,初查只能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不惊动被举报人的侦查措施,如笔迹鉴定,查询银行等应允许使用——编者注)
二、初查的指导思想
1.应有法律意识——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及法定程序去初查,当前应特别注意主体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职务便利,贪污罪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当前出现的新问题等。
2.应有证据意识——按照至少有一笔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确凿充分的要求去初查,并把嫌疑人抵赖的可能和漏洞全部堵住。
3.应有侦查意识——初查时就应考虑侦查的需要。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因初查而丧失。
三、初查方法(一)初查前准备
一些举报人为了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举报中会有夸大、推测、臆断等不实之处,因此认真的分析线索是十分必要的。
1.去粗取精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从总体上看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举报人反映的犯罪问题是否详细(有细节特征的即使匿名举报可靠性也很大),犯罪问题取证点的多少及难易度。
2.由此及彼,举一反三进行分析。有无扩大线索的可能。
3.纵、横方向,多方位的进行分析。纵向如被举报人任职长短、年龄,横向的如犯罪时,社会上风气情况,该产品供求情况,资金紧张情况等,分析可靠性大小。
4.比较分析法。依据自己的经验,同类案例等与该举报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靠性大小的判断。
5.举报信件外表、文字分析法。反复研究举报信的外表、文字,从邮戳、信封、纸质、文字水平、繁体字、语气、字迹等方面分析评估举报人的年龄、住址、籍贯、文化、知情程度等情况。
(二)简单核对
主要对有无该单位、有无被举报人以及职务、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并结合举报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但以不惊动被举报人为前提。如对某干部利用外资业务往来,要对方担保女儿出国,并支付担保金的举报。可先核对该单位是否有该人,是否经手外贸业务,是否有女儿出国,以及担保人是谁,担保金额多少等。
(三)约见举报人面谈
对署名的举报人或可以找到的匿名举报人一定要面谈。进一步了解情况,分析其可靠性。
1.从消息来源分析
①道听途说的,可靠性低,如能讲清确实的来源,可追根求源。
②看到现象的,包括经济反常的现象和业务不正常的现象等,现象是入门的向导。
③亲身经历的,即直接看到或经手的人所作的举报,可靠性最大。
2.从举报动机分析
①出于公心——可靠性大。
②出于无奈——为了解脱自己、为了立功等而作的举报可靠性大。
③产生矛盾——同级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邻里之间、朋友之间等产生矛盾,将对方问题揭发出来。原来关系比较密切的,知情度相应也高,可靠性就大。
④挟隙报复——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而举报,如确知情,可提供有价值的情况,但也有可能不顾后果诬告一通,故应十分慎重对待。
3.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情况分析
管理混乱,风气不好,领导腐败,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大。
4.从被举报人职务和业务情况分析
权力很大时(无人监督或专权时可能性更大),业务面广,去向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时,产品紧俏时,出问题的可能性大。
5.被举报人个人品质,一贯表现分析
政治上失意,仕途无望,受到处分、喜欢赌博,生性贪婪等出问题可能性大。
6.从被举报人个人需要情况分析
有些平时表现很好的人,当有某种需要时,也会走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道路。如子女出国需大笔资金、盖私房、装修豪华住房等。
(四)筛选大要案的线索及难易度
1.筛选线索的犯罪可能性(前面已述)。
2.筛选大要案线索的可能性:
①举报内容本身就是大要案,而且可能性大的。
②经手业务量足够大的或业务单位面广的。
③价格明显不合理,差额较大的。
④明显造成单位巨额损失的。
⑤家中经济缺口很大或贪欲大的。
⑥其它明显的反常表现,如有可疑存款,可疑花费,可疑行为等。
3.筛选线索突破难易度。
如下线索易突破,反之则难。
①行贿的单位多;
②作案次数多,时间长;
③作案知情人多;
④职务低、年龄轻;
⑤知识分子、农民易突破,军人、政工人员难突破;
⑥不熟悉法律的人易突破;
⑦关系少,作案简单易突破;
⑧从犯、罪行轻的人易突破。
(五)秘密调查,选准突破口
对于有价值的线索,应在有关部门和被举报人上级的帮助下,根据线索情况,采用秘密的方法进行深入地调查,获取罪证。秘密调查的优点是,条件不成熟时可等待时机又可避免不良的社会影响产生。
1.调查的主要内容:
①被举报人的情况——履历、家庭成员、配偶、爱好、性格、平时表现、经济状态等。
②职务及行使职务情况——职权范围、任职时间、行使职务的程度、行使职务的情况等。
③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包括专业知识、法规等。
④贪污罪的书证、贿赂罪的行贿证据及有关书证。
⑤赃款来源及可能去向。
2.秘密调查的方法:
①化装调查——以其它身份(工商、税务、业务单位、上级检查)为掩护进行调查;
②侧面调查——通过被举报人的朋友,亲属侧面调查,也可通过派出所、居委会、邻居等侧面调查。
③秘密约定——用合法名义将行贿人、证人约到“安全地点”谈话,从而不惊动受贿人;
④秘密辨认——找时机让有关人员不惊动对象而进行辨认;
⑤秘密扎根串联——通过举报人,秘密串联其它有正义感的,或对被举报人有意见的,或不会泄密的知情人,获取证据;
⑥使用一些专门的秘密调查方法——秘密录音、跟踪等,也包括不惊动被举报人的扣押信件,查询银行存款等方法(要按手续报批)。
3.突破口的选择
初查要达到选准突破口的目的,为面对面接触对象提供依据。突破口一般应选在薄弱环节,薄弱点易突破,有时可选在关键点上,关键点对被举报人震慑力强,易接近核心扩大战果。受贿罪中常见的突破口是行贿方。但有时行贿方难突破,而受贿方有条件突破时,可先突破受贿方。还可以是共同犯罪人中较弱的人。此外每个对象本身都有弱点,可从弱点入手。以上统称选弱法。
常见的突破口:
①有书证之处;
②经济上明显的反常之处;
③业务上明显不正常处;
④造成单位经济重大损失之处;
⑤有两人以上证明之处;
⑥串供、补假书证处。
此外对涉及要案的初查,应以可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当面简单核对即可决定立案为标准。否则不可轻易上马。
(六)公开调查的方法
有时无法秘密调查,或者已经惊动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公开调查的方法。公开调查绝不是简单化,也应有充分准备。但行动要迅速、果断。
①分头出击,梯次展开,各个击破。集中人力、物力同时进行突破。
②制造声势,引蛇出洞,公开宣传,使嫌疑人或者主动投降,或者去串供、去退赃,从而获取新的罪证。
这里的关键点,是要能控制住犯罪人和行贿人。
③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利用同案犯、行贿人之间职务差、分赃差、责任差、心理差扩大矛盾,分化瓦解。还可用激将法等造成行受贿人之间矛盾或者心理错觉。
④釜底抽薪。对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估计能突破的。按重大嫌疑分子的规定先行拘留,迫使其投降。
四、初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有初查计划,避免盲目性,有了初查计划还可做到责任明确。但计划执行切忌一成不变。
(二)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秘密调查应遵循的宗旨是“现实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因我们的调查而丧失”。
(三)领导的重视是初查工作搞好的保证。
(四)初查工作应有整体意识,不可先入为主,应全面收集证据。
(五)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党委,依靠群众。保守秘密,秘密调查应与群众路线有机统一。
(六)既不能简单化,不经初查就仓促突破,也不能无限地增大保险系数,把初查变成侦查,形成不破案就不立案的状况。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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