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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抗税案件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用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院税务检察室:

为了严肃执法,文明办案,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办理偷、抗税案件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用时规定,特重申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税务检察室办案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二、因办案工作的需要,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连续谈话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留置过夜的报主任批准;需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报检察长批准,并向市院税检室报告备案(情况紧急可电话报告)。

三、对经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有关人员,在暂停讯问、询问时,必须安排至少两名办案人员进行看护,严防意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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