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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两劳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查办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是监所检察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两劳检察派出院(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文明管理,稳定监管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第三条 两劳检察派出院(组)申诉控告工作的任务是: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2.承办应当自办的申诉、控告案件。
3.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
4.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四条 两劳检察派出院(组)自行查办下列申诉、控告案件:
1.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刑事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以及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被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2.原留场(厂)就业人员不服原刑事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被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被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3.对本院(组)办理的刑事案件不服提出申诉的;
4.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改劳教机关、干警、武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控告;
5.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
6.两劳检察派出院(组)认为需要自行查办的其他申诉、控告案件。
第五条 两劳检察派出院(组)应认真审阅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并作好《来访接待记录》,然后在《来信来访登记簿》上按以下规定分类登记编号:
1.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中定罪定性、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期限计算折抵以及罚没扣押财物的处理等不服要求复查处理的,归入申诉一类,编号为“检申字第×号”。
2.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告发劳改劳教机关、干警、武警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处的,归入控告一类,编号为“检控字第×号”。
3.自首坦白罪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以及上述1、2两项以外的各类申诉、控告等,均归入其他来信来访一类,编号为“检信字第×号”。
4.重复来信来访不再另行编号。
第六条 来信来访受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制作《来信来访登记表》,对受理的申诉、控告,还应制作《来信来访登记卡》,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自办或转办的初步处理意见,报科(组)长审批。也可先初查,再决定自办或转办。
2.决定转办的信访件,应制作《来信来访转办单》连同原信访材料、初查材料等,一并转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同时发《通知单》告知来信来访人。对转办的重要来信来访,应主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查处情况,督促办理。
3.对属于两劳检察派出院(组)直接受理的自首、坦白、检举揭发,应先初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自侦案件的程序办理;不需要立案的,按第2项的规定予以转办。
4.对决定自办的申诉、控告和其他信访件,应填写《来信来访自办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另一份在案件办结后报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第七条自办的申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原办案单位调阅有关案卷材料,并作好阅卷笔录。
2.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并作好笔录。凡家属代为提出申诉的,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向原案的承办人、被害人、证人和关系人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作好工作记录和各种笔录。如果事实清楚,不需要再调查的,也可直接处理。
4.制作《结案报告》,将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科(组)长审查。
5.科(组)长组织科(组)讨论,决定是否可以结案,并作好《讨论案件记录》。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6.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劳动教养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发《申诉案件复查建议书》给原终审法院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建议复查纠正,并附复查取证材料。
7.法院、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复查纠正意见不予采纳的,可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纠正意见正确,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其中刑事案件,也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8.对于申诉无理的,一般应当面答复,予以驳回,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 自办的控告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控告人、被控告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调查中,应做好各种笔录,并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可单独进行,也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2.制作《结案报告》,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科(组)长审查。
3.查明违法活动和行为确实存在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对一般违法,经科(组)长批准,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同时填写《纠正干警违法情况登记表》存档。
对严重违法,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有关单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告知纠正结果。同时填写《纠正干警违法情况报告表》报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如果有关单位对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可报告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纠正。
对构成犯罪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按照自侦案件的程序办理;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转送公安机关办理。
4.控告案件处理后,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告知控告人。
5.对错告失实的,应向控告人说明情况;对诬告的,应对诬告人严肃批评教育;对诬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诬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自办的其他信访件的办理程序,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办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逾期尚未办结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自办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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