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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搜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及时收集犯罪证据,严格依法执行搜查任务,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特制订本细则。

一、搜查必须经市、分院处长、区县检察长决定签发,搜查证应加盖院印及检察长印。执行搜查时应指定一负责人指挥,参加搜查人员应穿着制服。

二、搜查前应使搜查人员了解:(1)主要案情和被搜查人的有关情况;(2)搜查场所的环境特点;(3)搜查目的、重点;(4)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5)注意事项。

三、搜查必须携带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询问笔录、胶水、贵重物品包装信封、封条、手电筒、皮尺、钢笔、秤、照相机、对讲机、保密箱、物品包等必备用品,搜查人员个人不得带包。

四、搜查时,应通知被搜查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民警、里委会干部或被搜查人单位人员到达搜查现场,向被搜查人或亲属出示、宣读搜查证,宣传有关法律、宣布注意事项,并由被搜查人(或家属)签字。

到被搜查人工作场所搜查,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派人配合;对妇女进行人身搜查,必须由女工作人员执行。

五、执行搜查任务的负责人应根据搜查现场情况明确分工,搜查时应两人一档。法警负责警戒,制止无关人员入内,不准被告人及其家属随意进出、串供、转移赃款赃物,以保证搜查正常进行。驾驶员应坚守岗位。

搜查人员应保持警惕,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必须破门、破柜搜查时,应告之被搜查人,并征求家属、见证人的意见,做到文明搜查。

六、搜查到的赃证物品或发现侦查需要的有关物品,除大件外,应集中堆放,由专人和见证人看管。

须扣押的信件、合同、工作笔记等,应逐一清点登记;贵重物品应写明品名、数量、牌号、成色、新旧、缺损等特征(并可拍照),当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或追吊赃物收据,由被搜查人(或家属)过目,见证人复验、签名或盖章。

七、贵重物品,以及淫秽反动书画、图片、录音带、录像带都应存袋上封,封条由搜查人、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共同签名或盖章。一时不宜带走的大件,可以就地封存,并责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负责暂管,不得转移、使用、损坏。

八、搜查结束应写出搜查笔录(印制的搜查记录),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上搜查意见,搜查人、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共同签名。

被告人送关押时随身物品,应全部扣留,填写扣押物品清单,由承办人、见证人、被告人签名。

九、搜查完毕后,应向协助搜查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里委会干部表示感谢,并留下检察机关和参加搜查有关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

十、扣押和吊取的财物,搜查人应及时移交赃物库。个人不得保管,人民币和外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天移交财务部门,存入银行;其他物品必须在两天内移交入库。书证由承办人保管,定期检查,严防丢失。结案时不属赃证物品应及时退还单位和被告人(或家属),退还时应填写处理单据,办妥签收手续,由两人共同进行。

十一、赃物入库时,应将扣押赃证物品清单第二、三联随同赃证物品一并交由保管人核对清点后签收,清单第一联和赃物、现金收据由承办人附卷备查。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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